放弃专利权,怎样才是正确的方式?精小石2年前发布关注0290 专利法第九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权发明专利权。 为了快速获得专利权,延长保护期限,对于既可以做发明专利又可以做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大多客户会采取同日申请的处理方式。如何正确放弃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的专利权,您真的了解吗? 下面结合一个无效案件具体了解一下吧! 涉案专利为申请日2013年2月8日,授权公开日为2017年3月10日的发明专利,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提交了证据1,主张涉案专利与证据1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第1款不能取得专利权,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证据1为实用新型专利,因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年费而被终止,终止日期为2015年9月1日。 扫码关注报名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精金石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THE END谈专利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点赞0 分享QQ空间微博QQ好友海报分享复制链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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