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2.1.2 节针对完整的说明书所包含的内容中提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
针对能够实现具体解释为: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
由此可见,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那么如何设置具体实施方式,才能有力地支撑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呢?
下面结合案例来说明具体实施方式的设置是否支撑了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
【案件1】
申请号:202110069486.4
发明名称:一种减肥复方精油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具体实施方式见下表:
是否支撑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
问题1:权利要求1限定枳实1-20份、白术1-20份、厚朴1-15份,权利要求3进一步优选为枳实8-13份,白术8-13份,厚朴6-9份,实施例1-5覆盖的范围为枳实30-36份、白术30-36份、厚朴18-30份(相当于枳实10-12份、白术10-12份、厚朴6-10份),显然实施例1-5的设置并未覆盖权利要求1、3的所限定的范围,因此也就不能支撑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而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2.2.6 具体实施方式中提到: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问题2:对比例设置的越多越好吗?本申请设置了13个对比例,包括对比例8-11对蒸馏时间、浸泡时间的设置,这两个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即可选择确定的,但对比例8-11的设置已经将以上两个参数认定成了关键技术参数,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3.1.2 节的内容,审查员可能会要求将这两个参数限定至独立权利要求中,反而缩小了保护范围。
【案件2】
申请号:202010692418.9
发明名称:一种中药提取物免洗洗手液及其制备方法
具体实施方式设置如下:
本申请中实施例1-8的洗手液包括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所有成分(中药成分+其他辅料成分),不同实施例中各组分含量不同;而实施例9与实施例1-8最大的区别在于缺少关键成分-中药成分。
问题1:实施例9的洗手液缺少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中药成分,可以设置成实施例吗?严格来说,实施例9中缺少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只能作为对比例,不能作为实施例;但在本申请技术效果部分(见下表),实施例9的效果明显差于实施例1-8,申请人已默认将实施例9做为对比例,只是写法不同。
问题2:缺少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只能设置成对比例,那么从属权利要求中附加的技术特征设置成实施例还是对比例呢?答案是最好设置成实施例,如【案件1】问题2中所述的,若设置为对比例,那么附加的技术特征即被认定成了关键技术参数,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3.1.2 节的内容,审查员可能会要求将附加的技术特征限定至独立权利要求中,反而缩小了保护范围。
启示:
1、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时,实施例的设置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以支撑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2、从属权利要求中附加的技术特征最好设置成实施例;
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实施方式只能作为对比例突出技术效果,不能作为实施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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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精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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