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简单装置中窥探对“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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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新颖性的判断原则中,一是采用单独对比原则,二是要判断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相比是否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其中,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缺乏新颖性的常见情形之一。在此将结合2021年度十大案件中的“活接接头”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来讨论新颖性判断中“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需要考虑到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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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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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基本情况

专利名称:一种用于给排水的活接接头

申请号:2019203904839

申请日:2019-03-26

授权公告日:2019-11-22

专利权人:浙江天雁控股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孟祥麟个人,于2020年07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意见陈述书。2020年12月29日,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74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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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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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同时,提供了:

证据1:优先权日为2018年08月03日,申请日为2019年06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05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060061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说明书;

并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密封槽,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内容为:

涉案专利与证据1中的专利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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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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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案专利和证据1均为一种鱼缸排水管的连接头装置,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无效请求人认为:

①证据1的接管2与外部管路连接,对应本专利的下管套1;

②密封垫替换成密封槽和密封圈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针对无效请求人认定的第一点,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下管套的管口处具有与鱼缸的下表面抵靠的下翻边”,显然,证据1的接管2的管口处与双外牙连接管4抵靠,并未与鱼缸下表面接触,因此二者无法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关下管套以及其“管口处具有用于与鱼缸的底部的下表面抵靠的上翻边”的特征。故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密封槽的主张不成立。

针对无效请求人认定的第二点,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明确记载了“环形密封垫容易径向位移”,导致密封不严,具有漏水现象,因此,本专利提供的密封槽和密封圈配合的结构使得密封圈在上翻边、下翻边上不会产生径向移位,安装方便,使用寿命长。

而证据1中,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双外牙连接管4与鱼缸底部玻璃8的下表面之间设有密封垫5,同样的,内牙直接7与鱼缸底部玻璃8接触的下端面设有一个环形的凹槽,在凹槽内设有一个内密封圈6,使鱼缸底部玻璃8上下面均得到有效密封,防止出现渗漏”

可见密封槽、密封圈配合与密封垫的密封效果实质不同。

其次,虽然密封垫与密封圈部为常见密封元件,但将证据1中的密封垫替换成本专利的密封圈结构后,还需要在下管套的下翻边的上表面额外设置下密封槽与之配合,显然,上述两种技术手段的替换使得其它技术特征也需作出相应改变因此上述替换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请求人第二点主张不成立。

综上,请求人针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由此可见,虽然根据公知常识,密封垫、密封槽和密封圈均属于密封结构,但是要认定是否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需要放在具体的技术方案中进行分析,判断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与证据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两者是否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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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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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颖性判断中“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需要考虑多方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①考虑技术手段是否为本领域熟知的可以置换的技术手段;

②相关技术手段进行置换后的所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否实质相同;

③置换后与权利要求中其他技术特征的关系不应被改变,也不会对技术方案中的其他要素提出不同的要求,即要被认为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微换,不但要求技术手段可以替换,同时也要求技术手段进行替换后不会影响该技术手段与技术方案中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配合关系。

2、在认定“可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所起到的技术效果时,不应机械地局限于单一技术手段本身,而要结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整体来进行判断,结合说明书整体合理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该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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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精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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