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专利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书既包括独立权利要求,也包括从属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的限定,其保护范围落在独立权利要求之内。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但可以没有从属权利要求。
既然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落在独权之内,其自身又非专利申请中必须要有的内容,那么我们在撰写专利申请文本时,为什么要设置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甚至不惜牺牲审查官费设置大量的从权呢?
这是因为从属权利要求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重要补充,其在审查程序中、无效程序中、侵权诉讼中或者专利转让/许可中,都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1、在审查程序中的作用——节约审查程序,提高授权概率
在审查程序中,如果审查员审查独权不符合法规要求,将继续审查各项从权,从而节约了审查程序。而在答复审查意见中有关新创性的问题时,可通过将从权的部分或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权的方式,来克服独权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讲,布置从权的数量越多,退守的余地也越大,获得授权的可能性也越高。
2、在无效程序中的作用——层层布防,增加无效难度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专利无效过程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方式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三种。需要注意的事是,此处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都是基于从权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而言进行的整个从权的删除或合并,而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在无效程序中,当独权由于保护范围过大而被无效掉时,可通过将从权提升上来并入独权形成新的更加稳定的独权,该新独权的技术方案将有极大可能逃脱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新颖性、创造性问题提供的现有技术所标定的范围。因此,通过设置从权进行层层布防,当第一道防线被突破了,还有第二道、甚至是第三道防线,不至于使整件专利轻易地被他人无效掉。
3、在侵权诉讼中的作用——增强法律稳定性,提高胜诉可能性
根据《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主张以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可以主张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在专利权人指控他人侵权时,需要具体指明侵权人侵犯了其哪项权利要求。
如果专利权只有一项权利要求,则专利权人只能使用独权指控他人侵权,而独权的保护范围大是以牺牲掉法律稳定性为代价的,其技术特征过于上位,容易被无效掉;而如果权利要求书中设置有从权,且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落入该从权保护的范围时,专利权人可主张使用从权指控侵权人,由于从权包含附加技术特征,相比独权,从权的技术特征更易识别、保护范围更明确、法律稳定性更高,被无效的可能性相对独权更小,也更有胜诉的把握。
4、在专利转让/许可中的作用——提升专利商业价值
每一项从权代表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具有独立的保护范围,因此,每个从权的技术方案均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权利人可以一并转让/许可,也可分项转让/许可。由此可知,从权的设置无疑扩大了一项专利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的数量,也相应提高了转让/许可贸易中的转让/许可费用,提高了授权专利的含金量。
此外,从权除了在审查、无效、侵权诉讼或专利转让/许可中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外,其还可以起到保护研发成果、避免竞争对手钻洞捡漏的作用。我们知道,绝大部分的发明创造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如果一项专利只设置了保护范围较大的独权,而没有进行从权技术方案的拓展和布局保护,那么,竞争对手很容易规避开独权的保护范围,而在独权保护范围的某个局部区域进行二次开发,通过捡漏和改进技术方案进行再次申请专利,导致原专利被“架空”。
这样一来,原专利权人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研发的技术,到头来只是为他人做了嫁衣,并使得自己在商业战中受到掣肘或陷入被动局面。而在权利要求书中通过设置足够多的从权对技术方案进行充分的拓展,可以对专利的核心技术建立起严密的防护网,实现圈地保护的作用,有效避免上述被动现象的发生。
作者:专利工程师 谢银倩 编辑:豆豆 校对:朱宝莉
推荐阅读
4、宽泛权利要求的死亡?
5、令人惊叹的专利分案策略,使专利起死回生,看国际制药公司诺和诺德超一流的操作手法
6、5次延长期限,2次驳回,6次审查意见,最后还撤回了—国际制药公司诺和诺德一件GLP-1降糖药制剂专利7年的坎坷审查之路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精金石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