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经验的专利新人告诉我,他什么都会

本篇文章是粉丝投稿,作者是尤尼。


我的朋友小Z是某事务所的主管,她是做商标出身的,但是同时主管专利业务。


在某一次的招聘过程中,她咨询我关于专利工程师撰写水平的问题,她说,面试的一个应聘者有三个月的撰写经验,应聘的时候说自己会写机械类、通讯类、生物类、化学类的案子,有交底无交底的都可,没图可以自己来。


小Z说公司的标准是每月16件的实用新型专利。


应聘者说,那我可以double


小Z问我,专利,真的那么好写吗?


最近,看了几个最高院关于等同原则适用的几个判例,我也问自己这个问题,专利真的那么好写吗。


最开始写案子的时候,审查指南都看不懂,上位也上位不明白,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更区分不清楚,写专利全靠看图说话,见螺栓写螺栓,见电机写电机。独权中几乎包含了发明人整个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从权基本靠凑。


系统性的撰写方法是在后续的不断学习中一步步形成的,即便过了这几年,还是依旧会觉得自己的撰写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


个人是如此,大环境亦然



——01——

等同原则的理论来源


在我国专利制度建立的初期,专利代理水平不高。司法实践也会考虑对于撰写人的撰写经验不足进行补救,因此在更早的时候甚至出现过多余指定原则,在判定侵权的时候,允许专利权人将非必要技术特征指定为多余特征,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不予考虑。


当然,现在我们再看,多余指定原则会导致专利保护的界限不确定,社会公众的创新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因此,这一原则的废黜也是必然。


之后,专利权人可以通过等同原则去试图拥有一较大的保护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也是基于对专利权人提供补偿的一种辅助型手段,但其更主要的功能是平衡,是架设在社会公众利益以及专利权人之间的一座天平,既然是天平,就有发生摇摆的可能




——02——

走向实践


专利申请号为CN200320112523.2,专利名称为“防粘连自动排气阀”的实用新型专利记载了一个具有防粘连功能的自动排气阀,该技术方案较为简单:“包括壳体,浮球、阀座,壳体底部有进口,进水口上有进水套,本实用新型地进水套1高于壳体3底部,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浮球2下部落在进水套上,不与壳体接触。




根据incopat显示,该专利的侵权诉讼始于2007年(哈知初字第132号),侵权产品基本都是对“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这一技术特征进行了规避,将进水套的上表面设置为平面状。


其中哈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被控专利侵权物进水套的上表面呈平面,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被控专利侵权物使用进水套的上表面呈平面的技术方法替换涉案专利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的技术方法,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是以与涉案专利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的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进水套的上表面与浮球为线接触的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防止由于腐蚀造成锈块粘连的基本相同的效果


被控专利侵权物使用进水套的上表面呈平面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的技术特征等同,被控专利侵权物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该案后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院再审,均支持了一审判决。


也即三家法院都认定了排汽阀进水套上表面呈平面构成了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的等同特征。


此一番,等同原则的天平倾向了专利权人一端。


后续,该技术方案经历了一系列的专利侵权诉讼,侵权产品基本都是将排汽阀进水套上表面设计为平面状,但是后续的这些诉讼中,各法院则倾向于排汽阀进水套上表面呈平面不构成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的等同特征,等同原则的天平渐渐远离专利权人


——03——

“善变”的最高院


最高院于2015年在(2015)民申字第740号中作出的判决中,则旗帜鲜明地表明了等同原则的适用限制:

等同原则既是专利权保护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和制度,但同时又必须对等同原则的适用施加必要限制,兼顾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既要保护专利权人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作出的技术贡献,又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

其次,等同原则的适用须考虑专利申请与专利侵权时技术的发展水平,防止对专利技术方案中某些技术特征以专利申请日后新出现的技术进行简单替换而规避侵权的情况,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ZL200320112523.2“防粘连自动排气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均记载: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这表明,孙某某在申请涉案专利时将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限定为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不是平面,而锥面或平面均是涉案专利申请时,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方案,因此,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技术特征限定为锥面是将平面排除在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

鉴此,在侵权判定时,不能将技术特征“锥面”扩张到“平面”予以保护,否则将有损社会公众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信赖,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动摇专利制度的基石。

故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并未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最高院还认为:一方面,随着专利制度的进一步普及和发展,专利权人的专利文件撰写水平不断提高,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更为严格,等同原则对于撰写水平较低专利的保护作用在逐级减弱;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等同原则的认识更为深刻,对等同原则的适用也更为严格和谨慎。

故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57号民事裁定对等同侵权的认定并不影响本案侵权是否成立的判定。

这一次,最高院传递出了对等同原则的适用更加严格和谨慎的态度。
 
这一态度在其他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也有印证:(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0号中,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d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D的区别仅在于在治具托盘设置边位推拉装置的数量

一审法院认为两者构成等同,该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认为:涉案专利技术特征D“治具托盘的每个边上均活动安装有用于夹持PCB板边位的边位推拉装置”特意强调了“每个边上”的限定作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可以理解,权利人在专利申请时存在排除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d“在治具托盘相对的两个边上活动安装有用于夹持PCB板边位的边位推拉装置”的意思,故不应将该技术方案再以等同认定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也即最高院认为,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的限定,是对该等同特征的放弃。



——04——

他山之石,可以为错


以上,诚然,专利权人被等同原则偏爱过,但是,我们看出,专利权人不会一直被等同原则偏爱。毕竟,被偏爱就会有恃无恐。

我们经常说,判断一个案子是否高质量最好的办法就是经历那么几次无效和诉讼;司法实践告诉我们,高质量的案子在无效和诉讼的围攻下依然能屹立不倒,但是低质量甚至一般质量的案子则就像一盘散沙,不用风吹,在法院走两步,可能就散了。。。。

虽然,大多数撰写人撰写的案子可能走不到无效和诉讼程序,但是最高院对他人案件的司法判例也会积极地释放一些对于案件质量的要求,告诉撰写人哪些撰写方法是被接受的,哪些撰写方法是有争议的。

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问一个已经有着六年撰写经验的朋友,专利,真的那么好写吗?

她说:我对专利里写的每一句话,都心存敬畏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知产钟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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