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是粉丝投稿,作者是尤尼。
我的朋友小Z是某事务所的主管,她是做商标出身的,但是同时主管专利业务。
在某一次的招聘过程中,她咨询我关于专利工程师撰写水平的问题,她说,面试的一个应聘者有三个月的撰写经验,应聘的时候说自己会写机械类、通讯类、生物类、化学类的案子,有交底无交底的都可,没图可以自己来。
小Z说公司的标准是每月16件的实用新型专利。
应聘者说,那我可以double。
小Z问我,专利,真的那么好写吗?
最近,看了几个最高院关于等同原则适用的几个判例,我也问自己这个问题,专利真的那么好写吗。
最开始写案子的时候,审查指南都看不懂,上位也上位不明白,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更区分不清楚,写专利全靠看图说话,见螺栓写螺栓,见电机写电机。独权中几乎包含了发明人整个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从权基本靠凑。
系统性的撰写方法是在后续的不断学习中一步步形成的,即便过了这几年,还是依旧会觉得自己的撰写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
个人是如此,大环境亦然。
——01——
等同原则的理论来源
在我国专利制度建立的初期,专利代理水平不高。司法实践也会考虑对于撰写人的撰写经验不足进行补救,因此在更早的时候甚至出现过多余指定原则,在判定侵权的时候,允许专利权人将非必要技术特征指定为多余特征,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不予考虑。
当然,现在我们再看,多余指定原则会导致专利保护的界限不确定,社会公众的创新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因此,这一原则的废黜也是必然。
之后,专利权人可以通过等同原则去试图拥有一较大的保护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也是基于对专利权人提供补偿的一种辅助型手段,但其更主要的功能是平衡,是架设在社会公众利益以及专利权人之间的一座天平,既然是天平,就有发生摇摆的可能。
——02——
走向实践
专利申请号为CN200320112523.2,专利名称为“防粘连自动排气阀”的实用新型专利记载了一个具有防粘连功能的自动排气阀,该技术方案较为简单:“包括壳体,浮球、阀座,壳体底部有进口,进水口上有进水套,本实用新型地进水套1高于壳体3底部,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浮球2下部落在进水套上,不与壳体接触。”
根据incopat显示,该专利的侵权诉讼始于2007年(哈知初字第132号),侵权产品基本都是对“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这一技术特征进行了规避,将进水套的上表面设置为平面状。
其中哈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被控专利侵权物进水套的上表面呈平面,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被控专利侵权物使用进水套的上表面呈平面的技术方法替换涉案专利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的技术方法,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是以与涉案专利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的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进水套的上表面与浮球为线接触的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防止由于腐蚀造成锈块粘连的基本相同的效果。
被控专利侵权物使用进水套的上表面呈平面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的技术特征等同,被控专利侵权物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该案后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院再审,均支持了一审判决。
也即三家法院都认定了排汽阀进水套上表面呈平面构成了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的等同特征。
此一番,等同原则的天平倾向了专利权人一端。
后续,该技术方案经历了一系列的专利侵权诉讼,侵权产品基本都是将排汽阀进水套上表面设计为平面状,但是后续的这些诉讼中,各法院则倾向于排汽阀进水套上表面呈平面不构成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的等同特征,等同原则的天平渐渐远离专利权人。
——03——
“善变”的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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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可以为错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知产钟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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