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物专利审查意见中关于“常规选择”的答复

组合物专利审查意见中关于“常规选择”的答复

代理人或发明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常常会遇到: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下面小编将结合案例来介绍如何对审查意见中“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进行答复。

案例

一种具有保肝解酒作用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申请号:202211331857.2)

权利要求1:

图片[1]_组合物专利审查意见中关于“常规选择”的答复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审查意见如下:

对比文件1(CN111567706A,公开日为2022年08月25日)公开了一种护肝解酒饮料,其包括以下原料:葛根、枳椇子、铁皮石斛及山梨酸钾,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增加了沙棘、甘草,去掉了枳椇子和山梨酸钾。对比文件2(沙棘果汁在我国的发展,许涛等,《国际沙棘研究与开发》,2006年6月第4卷,第2期,第7页,公开日为2006年6月20日)公开了俄罗斯的科学家使用沙棘汁浓缩液给CCl4中毒肝炎大白鼠服用,发现具有明显的保肝作用,在中国,已有企业开发沙棘果汁用于解酒和防止醉酒的产品,试用效果不错。对比文件3(CN101564419A,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8日)公开了一种保肝药物组合物,药物组合物中君药为葛根,臣药为甘草。

在对比文件2-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用沙棘代替枳椇子,并增加甘草。根据实际需要,去掉辅料山梨酸钾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审查指南》指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当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分别被部分公开时,审查员认定相关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其实质是评述区别特征可结合对比文件1得到本发明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这时应重点论述对比文件1与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区别特征之间无结合启示。

陈述要点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增加了沙棘、甘草,去掉了枳椇子和山梨酸钾。对以上区别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分析:

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沙棘,对于CCl4中毒肝炎起到保护作用,而本申请沙棘可改善ALD酒精肝损伤,由于两种肝疾病诱发病因不同,其预防和/或治疗的机理也必然存在差别,因此,沙棘在对比文件2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不存在结合的启示;

其次,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保肝药物中含有甘草,但根据其说明书的记载,实验2公开了采用CCl4造模进行动物实验,证实了该药物组合物对大鼠慢性肝损伤的保护作用,同样,沙棘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同,也不存在结合的启示;

最后,对比文件1的记载,葛根与枳椇子的重量比位于1:5-1:6之间,在对比文件1中,枳椇子为主要成分,而本申请以铁皮石斛为君药,为了实现解酒产品的护肝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掉D1的主要成分枳椇子。

小结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遇到审查员指出的“常规选择”或“常规技术手段”时,除了分析其区别技术技术特征是否“常规”以外,还可以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出发,考虑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或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否相同,进而要从对比文件1与其他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之间无结合启示来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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