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作为专利权方,参与了从接收无效请求到发出无效决定的整个无效答辩环节。该案件信息如下:
初步分析无效请求,认为其专利权维持难度很大,具体案情为:
授权文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保护范围如下图所示: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结合附图所示,其对比文件1公开了单晶硅衬底、单晶硅微针针体阵列和通量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本专利 对比文件1
1.本专利的通量孔为单个,对比文件1为微孔为阵列;
2.本专利的通量孔的形状为多边形中的一种,对比文件1附图中公开的是圆形;
具体分析,区别特征(1)通量孔为单个被对比文件2公开。
区别特征(2)通量孔的形状是圆形还是多边形是常规选择,且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其技术效果。
由此分析认为权1专利权维持的难度很大。而后的从属权利要求2-3以及权7的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8仅仅限定了通量孔的大致范围,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量孔的范围有交集。因此原始从属权利要求2-3,7以及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创造性争辩难度很大。
单独分析权4,其所述单晶硅微针针体阵列排布方式为蜂窝型方形或者三角形的一种,其中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了方形的微针阵列排布方式,其转化为蜂窝型或者三角形容易被认为为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
单独分析权5和权6,其权5限定了所述蜂窝型微针针体阵列中的单个蜂窝型中设置一个通量孔。权6限定了所述三角型微针针体阵列中的单个三角型中设置一个通量孔。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方形微针针体阵列中设置一个通量孔的技术特征。
总体分析来说,权1-3,7-8争辩空间很小,而权4-6虽然具有实质性区别,但是其也容易被认定为常规技术手段。
既然权1-3,7-8争辩空间很小,专利权维持概率很小,专利权方修改了权利要求;
修改后的权1为:一种单晶硅高通量微针结构,包括单晶硅衬底、单晶硅微针针体阵列和通量孔,所述单晶硅微针针体阵列均匀分布在所述单晶硅衬底上表面,所述通量孔为单个或多个,贯穿设置于所述单晶硅衬底上,所述通量孔的形状为圆形或多边形中的一种,所述通量孔和所述单晶硅微针针体阵列互不干涉;所述单晶硅微针针体阵列排布方式为蜂窝型。
修改后的权7为:一种单晶硅高通量微针结构,包括单晶硅衬底、单晶硅微针针体阵列和通量孔,所述单晶硅微针针体阵列均匀分布在所述单晶硅衬底上表面,所述通量孔为单个或多个,贯穿设置于所述单晶硅衬底上,所述通量孔的形状为圆形或多边形中的一种,所述通量孔和所述单晶硅微针针体阵列互不干涉;所述单晶硅微针针体阵列排布方式为三角型。
尝试通过进一步限定单晶硅微针针体阵列排布方式争取专利权的维持。
经过无效请求的答辩以及口审的准备,专利权方仔细研究专利申请文本,寻找破解区别特征被认定为常规技术手段的方法,发现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蜂窝型微针针体阵列中的单个蜂窝型中设置一个通量孔的技术特征。具体如下:
针对此技术特征重点在口审阶段进行了争辩,如下:
最终,该专利在修改后的权5和权11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
并且无效决定中记载修改后的权5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由此可知,权5中的技术特征是被认定是一个整体,阵列形状以及通量孔设置为一个其是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评定技术特征阵列的形状以及通量孔为一个,否则容易被认定为常规技术手段。
1.破解常规技术特征之法是分析说明技术特征之间的协同性,避免被割裂技术特征。
2.撰写阶段强调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相关配合关系是避免将技术特征割裂并被认定为常规技术手段的有效破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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