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答复过程中,创造性问题无疑是审查方与申请方主要争辩的点。
在认为存在创造性问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意见的思路大多数为:
通过检索找出一篇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现有技术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
找出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
但审查意见中通常会提出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该类审查意见,笔者认为可通过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方面进行陈述,进一步说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是容易想到的。
笔者将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具体如下所示:
▼ 一种天然抗氧化活性物质的提取与检测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2:将步骤1得到的样品提取液采用HPLC进行检测,检测条件如下。
流动相A/B:流动相A为0.02%-0.05%乙酸铵,其中流动相A中含有0.1%-0.2%抗氧剂,流动相B为乙腈。
所述的样品为食品时,抗氧化活性成分提取包括:60℃-80℃避光恒温振荡提取30-40 min,30-45℃避光恒温超声提取40-50 min。
所述的样品为中药材时,抗氧化活性成分的提取包括:40℃恒温振荡提取40 min,45℃恒温超声提取40 min。
食品:番茄、胡萝卜、草莓、苹果、洋葱、黄瓜、蛋黄、南瓜、芹菜、西兰花、莴笋、豇豆;
中药材:山楂、枸杞,红花、陈皮、金银花、桑叶、槐米、垂盆草、侧柏叶、金钱草、槐花、山奈、盐杜仲、地锦草、枳椇子、蒲黄、怀菊花、蜂花粉;
所述抗氧活性物质为β-胡萝卜素、番茄红素、叶黄素、玉米黄素、角黄素、漆黄素、藏红花素、山奈酚、圣草酚、橙皮素、木犀草素、芹菜素、金合欢素、二氢杨梅素、杨梅素、槲皮素、异鼠李素和异槲皮素。
提取步骤中采用恒温振荡并联合固相萃取,恒温振荡-超声有机溶剂提取时的温度不同。
针对提取步骤中采用恒温振荡-超声有机溶剂提取联合固相萃取,审查意见认为:
笔者仔细的比对了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和对比文件1中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后,基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实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认为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恒温振荡-超声有机溶剂提取联合固相萃取)并不能被认为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本申请的实施例采用的是恒温振荡-超声有机溶剂提取联合固相萃取的技术手段,对比例7中仅进行了超声提取(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本申请的实验结果如下:
本申请实施例的加标回收率为88.6%-95.0%,对比例7的加标回收率为80.3%-91.5%,从上述的效果中可以看出,采用恒温振荡-超声有机溶剂提取联合固相萃取对提高加标回收率是关键的技术手段,并不是常规选择。
针对恒温振荡-超声有机溶剂提取联合固相萃取的温度,审查意见中指出:提取的温度是影响提取结果的一个因素,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提取的结果优化温度的选择。
笔者的答复主要是从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方面进行陈述,提出具体的实验数据来证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常规的优化调整可以得到的。
本申请的实施例1与对比例2对比结果显示,实施例1中槲皮素(90.8%)、山奈酚(91.7%)、异槲皮素(95.1%)、二氢杨梅素(94.0%)、圣草酚(91.6%)、藏红花素(95.0%)、番茄红素(91.4%)、漆黄素(93.7%)、β-胡萝卜素(92.9%)、木犀草素(90.5%)、橙皮素(93.3%)、芹菜素(94.9%)、金合欢素(90.5%)、玉米黄素(93.7%)和角黄素(92.6%)的加样回收率均大于对比例2的最高加样回收率90.4%。
本申请的实施例2和对比例6的对比结果显示,实施例2中槲皮素(90.6%)、山奈酚(91.3%)、异槲皮素(95.0%)、二氢杨梅素(92.2%)、圣草酚(94.2%)、藏红花素(94.7%)、番茄红素(93.4%)、漆黄素(94.5%)、β-胡萝卜素(92.2%)、木犀草素(88.6%)、橙皮素(94.3%)、芹菜素(90.9%)、金合欢素(93.7%)、叶黄素(89.1%)、玉米黄素(93.9%)和角黄素(91.0%)的加样回收率均大于对比例6的最高加样回收率88.2%。
从上述的实验结果可以看出,设置提取食品时,60℃-80℃避光恒温振荡提取30-40 min,30-45℃避光恒温超声提取40-50 min。
提取中药材时,40℃恒温振荡提取40 min,45℃恒温超声提取40 min对天然抗氧化活性成分的高效提取具有关键作用,其提取温度的设置并不是常规的优化选择。
从上述即可以看出,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对于专利的授权与否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答复审查意见阶段,需要详细陈述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并将对比文件中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进行仔细比对,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实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一步确认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常规选择或是容易想到的。
另外,这也提醒我们在撰写专利的阶段,需要详细撰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能够产生的技术效果,这样对于后续的审查意见答复能够从本申请的实验证据来进一步证明本申请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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