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疆在一次次的侵权无效案子中建立了自己技术大牛的形象

专利之战,是没有硝烟的战争。

“一纸文字”,牵引出巨大的赔偿额,如果应对不好,对于企业就是“当头重击”。

国外市场上,中国企业面临的挑战则会更大。如何能灵活应对竞争者的侵权指控,做到运筹帷幄?

专利无效,仍是应对在国外市场上遭遇侵权指控时实现反击、免于赔偿的有力武器。

近日,美国得州西区法院裁定中国无人机制造商大疆侵犯美国Textron Innovation公司两件美国专利,赔偿金额约2.79亿美元,合计人民币超19.4亿元。

说到大疆,我们并不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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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目前已成为空间智能时代技术、影像和教育方案的引领者,业务从无人机系统拓展至多元化产品体系。在无人机、手持影像系统、机器人教育等多个领域,都成为了全球领先品牌。

美国制裁中国优秀企业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但是这并不代表中国企业在国外市场遇到危机后束手无策。毕竟,各个行业巨头之间的专利斗争也是一天都未停止过。因此面对这种挑战,大疆并不一定真的成为“被制裁者”。

此次大疆被诉侵权的两件美国专利分别为US8014909B2(用于交通工具的控制系统)US9162752B2(自动悬停的飞行控制规则)

陪审团裁定大疆侵犯第一件专利US8014909B2的权利要求1、7、10、11,侵犯第二件专利US9162752B2的权利要求13。

下面,我们来详细看一下侵权专利的权利要求。
US8014909B2
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控制飞行器飞行的系统。包括:设置在飞行器上的传感器系统,用于感测飞行器的位置和飞行器的惯性运动,传感器系统适于传送表示飞行器的位置和惯性运动的感测数据。
接收机,设置在飞行器上,并适于接收传送参考车辆的位置和运动的参考数据。命令数据,表示飞行器相对于参考车辆的选定速度。
设置在飞行器上的控制系统,用于使用感测数据和参考数据计算飞行器相对于参考飞行器的计算速度,并用于控制飞行器上的飞行控制装置,使得飞行器获得并保持对应于命令数据的相对于参考车辆的选定速度。其中在飞行器飞行之前将命令数据预编程到控制系统中。
权利要求7:一种用于控制飞行器飞行的系统,包括:搭载在飞行器上的传感器,所述传感器适于确定飞行器相对于地球的位置和飞行器的惯性运动,所述传感器还适于输出传达飞行器的位置和运动的数据。
接收机,搭载在所述飞行器上,并适于接收传送参考车辆相对于地球的位置和所述参考车辆相对于地球的运动的数据。
控制系统,搭载在飞行器上,并与传感器和接收器连接;控制系统使用来自传感器的数据和由接收器接收的数据来计算飞行器相对于参考车辆的位置和飞行器相对于参考车辆的运动,所述控制系统适于命令所述飞行器上的飞行控制装置,以使所述飞行器以获得并保持相对于所述参考车辆的选定位置或相对于所述参考车辆的选定速度的方式机动;其中在飞行器飞行之前选择飞行器相对于参考飞行器的所选位置和速度并将其输入到控制系统中。
权利要求10:据本发明的权利要求7,其中传送参考车辆的位置和运动的数据是从参考车辆发送的。
权利要求11:根据本发明的权利要求7,其中传感器使用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模块来确定飞行器的位置。

从这一专利侵权的权利要求来看,权利要求1、7的保护范围非常大,主要包括了传感器系统、接收机、控制系统,整体看来,这三个部分是较为常规的组件。

而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从参考车辆发送数据、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了使用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模块,在无人机领域都较容易找到申请日前的应用。

因此,对于第一件专利US8014909B2的侵权指控,由于以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很大,因此该侵权确实容易成立。

但是,也由于保护范围宽,以上权利要求进行专利无效会十分容易。因此,对于第一件专利US8014909B2的侵权指控,大疆对该专利权提起无效胜算较大。如果前述几项权利要求被成功无效,那么侵权就不成立了。

因此,笔者认为,这件专利无效胜算大,这部分赔偿真正实现的可能性很低
US9162752B2
权利要求13:一种用于旋转飞行器的飞行控制系统,所述旋转飞行器具有纵向控制器,横向控制器,方向控制器和垂直控制器。
所述控制系统包括:一种纵向环路设计,具有:前向速度保持环、俯仰姿态环路、以及音调速率环路。其中,当纵向控制器返回到制动位置并且飞机地面速度在第一地面速度阈值之外时,前向速度保持环自动接合。以及其中当所述纵向控制器离开所述制动位置时,所述旋转飞行器的纵向机动性由所述俯仰姿态环路或所述俯仰速率环路控制。
一种横向环路设计,具有:横向速度保持环,以及辊速度环。其中当侧向控制器返回到制动位置并且飞机地面速度在第一地面速度阈值之外时,侧向速度保持环自动接合。以及其中当所述横向控制器离开所述制动位置时,所述旋转飞行器的横向机动性由所述横向速度保持环或所述侧倾速率环控制。
一种定向环路设计,具有:偏航速率命令环路、以及一个航向保持环。其中,当方向控制器处于制动状态时,航向保持环将在飞行期间在第一地面速度阈值内自动地重新接合。
一种垂直控制环路设计,具有:垂直速度保持环、以及高度保持环。其中,当垂直控制器返回到制动位置并且飞机地面速度在第一地面速度阈值内时,高度保持环自动接合。以及其中,如果所述垂直控制器处于所述制动位置之外,则所述旋转飞行器的垂直机动性由所述垂直速度保持环控制。

第二件专利的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较为具体,对于纵向控制器,横向控制器,方向控制器和垂直控制器的具体运行方式都进行了限定。

相对于第一件专利,无效难度会较大,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提起无效是必经之路。

从无效思路来看,具有类似于纵向控制器,横向控制器,方向控制器和垂直控制器结构的旋转飞行器,相对来说是较为容易找到证据的,后面的关键就是再分别针对纵向控制、横向控制、定向控制、垂直控制,分别展开证据搜寻,分别找到证据后进行组合,以消除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另外,对于如此详细限定的权利要求,大疆是否真的造成了侵权?

一般来说,企业在进行侵权风险排查的时候,如果有涵盖如此多相同技术特征的专利存在,是容易排查到的。另外,大疆只侵犯了这一条权利要求,对于该权利要求涉及的从属权利要求却都没有侵权,可见,该侵权判定结果也是较为勉强

因此,对于这一侵权的裁定提起上诉后,结果是否还能迎来翻盘,仍有不确定性。此外,如果提起了上诉,即使侵权成立,赔偿金还会降低。

综上来看,这一部分赔偿额全额赔付实现的可能性基本为零,甚至也有不需要赔付的可能。

实际上,美国市场对大疆的侵权起诉并不止这一次。

例如在2018年8月发生的“无人机337调查事件”,Autel Robotics公司(深圳市道通智能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控制的美国子公司)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请求,请求主张大疆侵犯了美国专利号分别为US7979174,US9260184和US10044013的三件专利。最终裁定大疆部分产品侵犯了US9260184专利(“小型无人旋翼机”,记载了“一种旋转翼飞行器设备,具有从主体延伸的臂,以及附接到每个臂的端部的转子组件”)。

在该案件中,大疆也对这三件专利提起了无效请求

最终,大疆被控侵权的这三项专利于5月21日全部被宣告无效,大疆在美国的运营与销售没有受到此次历时近两年的337调查的任何影响。

由此来看,陷身于“侵权斗争”中,也未必是件坏事。大疆一次次的侵权案,不但没有对企业本身造成实质的打击,反而越磨越坚,在一次次的侵权无效案件中,做好了专利攻防的工作,建立起了技术大牛的形象。
反观大疆本身,身处在竞争者侵权以及应对专利无效的战火中。在应对挑战的同时,也要同时注重自身专利申请质量,提高自身专利的稳定性,防止被竞争者轻易无效,造成经济损失。做好专利攻防,对所有企业来说,都是运营发展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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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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