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月!专利从授权到被无效,产业应用的意义竟是“主谋”

5个月时间,专利从授权到专利权被全部无效,看似不可思议,但确实存在。

涉案专利于2022年6月授权,2022年11月被宣告全部无效。

短短5个月的时间,专利由授权走向无效,不免令人唏嘘不已,但作为覆车之鉴,从中也可总结、吸取一定经验教训,为完善案件撰写打下基石,为答复、无效提供思路。

涉案专利:
一种无氰碱性镀金液及其电镀方法(申请号:202110420186.6)。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决定要点:
对于组合物发明而言,如果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个别组分的增加,那判断创造性的关键在于所述组分的加入在产业应用上的意义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看不出所述组分的加入具有产业应用的意义,即区别特征的选择不需要进行任何创造性思维活动就可以做出,则所述组合物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决定中提及到了“产业应用的意义”。那么,究竟何为产业应用的意义?
众所周知,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将实用性定义为产业应用性。但具体看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如果其明显具备可实施性再现性有益性,那涉案专利本身是具备实用性的。否则本案将会以22.4为法律依据无效,而非以22.3以及26.4为法律依据无效。
因此,“产业应用的意义”显然并非单纯指的是实用性。
“产业应用的意义”在专利中暂无明确的定义。
举例来讲,若某种产品其保质期在本领域中已经可以达到1年,再对其产品原料进行改进,而改进方式仅是额外添加了几种原料之后,其保质期仅达到了1个月的时间,则单就保质期层面而言,显然额外加入的原料并没有带来什么有益效果,在已经追求一年乃至更长保质期产品的产业中而言,并无任何意义。
回归到本案,具体来看涉案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无氰碱性镀金液。其特征在于,包括亚硫酸金液、柠檬酸碱金属盐、亚硫酸碱金属盐、络合剂、苯甲酸类稳定剂和香料物质。所述苯甲酸类稳定剂包括苯甲酸甲酯、苯甲酸2‑乙基己酯和苯甲酸乙二醇酯。
2.如权利要求1所述无氰碱性镀金液,其特征在于,所述亚硫酸金液为亚硫酸金钠。
3.如权利要求1所述无氰碱性镀金液,其特征在于,所述柠檬酸碱金属盐包括柠檬酸钾和/或柠檬酸钠。
4.如权利要求1所述无氰碱性镀金液,其特征在于,所述亚硫酸碱金属盐包括亚硫酸钾和/或亚硫酸钠。
5.如权利要求1所述无氰碱性镀金液,其特征在于,所述络合剂为乙二胺四乙酸和/或三乙醇胺。
涉案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公开了一种无氰亚硫酸盐体系电镀金液及电镀方法,将包括亚硫酸金盐、亚硫酸碱金属盐、柠檬酸盐、磷酸盐、导电盐、掩蔽剂、有机添加剂、有机胺在内的组分进行分配,得到了性质稳定且含金量高的无氰亚硫酸盐体系电镀金镀液。
有机胺或磷酸调节无氰亚硫酸盐体系电镀金镀液的pH值为8.5-10(即碱性镀金液),其中柠檬酸盐优选为柠檬酸钾或柠檬酸钠(即权利要求1中柠檬酸碱金属盐的下位概念)。证据1中掩蔽剂的作用原理就是利用络合反应,相当于一种络合剂。
由以上可知,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
涉案专利的原料中还包括苯甲酸类稳定剂和香料物质。同时限定了苯甲酸类稳定剂,包括苯甲酸甲酯、苯甲酸2‑乙基己酯和苯甲酸乙二醇酯。
而对于涉案专利所记载的效果:
效果1 提高镀金首饰表面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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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表实施例1-7的组成以及硬度结果,合议组认为:
实施例1-6中均没有加入苯甲酸甲酯苯甲酸2-乙基已酯苯甲酸乙二醇酯这三种稳定剂,但使用了苯甲酸,而实施例7中加入了这三种稳定剂。
实验结果显示,实施例1-7的产品均表面平滑,且实施例5-6和实施例7的产品硬度相同,即,从实施例1-7中看不出这三种苯甲酸类稳定剂的加入能够带来何种更为优异的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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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表实施例8-12的组成以及硬度结果,合议组认为:
实施例8-9的产品硬度与实施例11-12的硬度基本相当,甚至还远远高于使用了三种稳定剂的实施例10。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看不出三种稳定剂的使用能够提高产品的表面硬度。
效果2  延长香料散发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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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组认为:
首饰产品从出厂到销售再到消费者使用,所经历的时间短的要几天,一般情况需要数月,长的甚至超过一年。
上述实施例的实验数据所证明的产品在3小时内香味释放的延迟,不足以证明在实际的工业生产和销售中,产品的香味能够延迟足够的时间,使得该产品在实际销售、使用时还能释放香味。
“香味延迟”是本专利关注的技术效,发明人应当能够认识到上述技术事实,在检测实验数据时理应关注香味的长期释放效果,而非关注3个小时内的短期效果。本专利说明书表3记载的实施例时间间隔的设置没有任何产业应用的实际意义,与其最终的发明目的存在严重偏差。
综上合议组结合其他证据做出以下判断:
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添加三种苯甲酸类稳定剂以及香料时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更重要的是,也看不出这些组分加入在产业应用上的意义。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较证据1、证据3、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最终,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对于合议组在硬度方面的判定,笔者认为:
合议组整体判定大方向并无错处,但具体来看,实施例10实则并未使用三种稳定剂,而仅使用了两种,因此“甚至还远远高于使用了三种稳定剂的实施例10”存在问题,并无意义。
而对于“实施例8-9的产品硬度与实施例11-12的硬度基本相当”这一判定而言,实施例12是否与实施例8-9基本相当或更优还需要根据具体领域进行进一步讨论。
但即使实施例12还有可争辩点,由于为无效阶段,目前只能将权利要求书中已有的相关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因此,苯甲酸甲酯、苯甲酸2-乙基己酯、苯甲酸乙二醇酯的特定质量比这一参数已无法并入权利要求1中。故而,仅就这一参数而言并无争辩的可能性。
对于合议组在延长香料散发时长方面的判定,笔者认为:
产业应用的意义在该案的无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但若切换应用场景,譬如将产品立刻封装后进行销售,具体应用时不管是作为特效香片还是感官消费,消费者仅需要3h的留香时间,或许也有一争的可能性。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案例的实际情况,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点建议:
01 专利撰写时
背景技术声称的技术效果以及试验效果层面的对应关系十分重要。专利的发明目的、构思落脚于存在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以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当三者之间毫无关联乃至相互矛盾时,极可能形成不好的印象,造成案件的驳回乃至无效;
逐层设置在权利要求确权乃至维权时至关重要,无效阶段在权利要求中仅能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发明内容部分的其他相关参数已不能并入权利要求之中。
因此,在专利无效阶段即使有范围值、点值方面的可争辩点,也已经退无可退。
③试验结果应避免存在矛盾避免坏点,否则极可能被认为“保护范围中存在无法实现相应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从而以26.4无效;
试验方法条件参数务必撰写清。在涉案专利中,挥发性测试方法对于样品的用量、温度等各项参数均未公开。而在试验方法不明确的情况下,通常会被认为试验数据不能证明技术效果,从而不认可相关的试验及数据。
02 确权或维权时
①合理使用“产业应用的意义”或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②审查意见并不一定是真理,作为专利权人,要擅于质疑审查意见或请求人意见,从其中找出漏洞,或许有反败为胜的可能。
© 版权声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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