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技术合同诉讼趋势(附重点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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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创新驱动产业化的浪潮,技术成果交易变得越发频繁,随之而来技术合同交易纠纷比例也在上升。本期,我们重点分析云南省技术合同民事纠纷诉讼态势。


一、云南省技术合同诉讼案件总体呈趋势增加

       2013年-2022年,云南省技术合同纠纷诉讼总体呈现逐年增加趋势(注:统计口径不包括专利侵权等案件),近10年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为263件,2017年-2020年出现了小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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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类型以民事诉讼为主 
    云南省近10年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类型以民事诉讼为主,占比97.34%,刑事占比1.52%和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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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由大多是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合同争议  
      技术合同民事诉讼案由多为技术服务、技术委托开发,涉及技术转让与技术咨询的诉讼数量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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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引用的程序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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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民事诉讼法第43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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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引用的实体法条
    1.民法典第509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民法典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民法典566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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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典型案例解析

      1、段某与云南某建筑公司二审合同纠纷案
      核心争议焦点:《公路工程技术承包合同》应该归入技术合同类别吗? 
     
      法院裁判观点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技术成果应当不具有公开性,如果已经公开,属于社会公知的技术,就不应作为技术合同的标的。从案涉合同的内容“工程技术承包范围包括工程施工复测及相关资料编制、工程施工放样及相关资料编制、工程试验及相关资料编制、工程质检及相关资料编制、工程计量及相关资料编制、工程变更及相关资料编制、工程施工技术及工程的现场管理、工程施工工艺及工序的控制及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来看,段某的工作不涉及特定技术问题,故其主张本案法律关系为技术服务合同本院不予支持  。
       笔者观点:技术合同的认定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文义解释,不能盲目扩大其解释范围,以免造成有名合同之间归类与定义的相互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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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云南某盐业与某化学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云南某盐业与被告一云南某化学公司、被告二某建筑安装公司,于2016年11月份签订《云南某盐矿万吨级制盐技改项目成套设备采购、技术服务及安装商务合同》《云南某盐矿吨级制盐技改项目成套设备采购、技术服务及安装技术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2016年12月,云南某盐业公司一平浪盐矿与二被告所签订合同项下工程开工建设。2017年1月23日,原告云南某盐业致函二被告,就公司名称变更、前述合同履行等事项商谈,当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前述二份合同中,云南某盐业的权利义务由某盐矿享有和承担。
     2017年6月,原告、二被告与案涉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组织人员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同日签署了《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2018年12月27日16时至2018年12月30日16时,原告和被告云南某化学公司组织实施了案涉项目72小时性能考核,2019年1月2日出具《某盐矿万吨级制盐技改项目72小时性能考核报告》。

     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为:合同总价为固定包干价,固定包干价为1498万元,包含:技术转让费、3套成套设备及配套的附属设备物资采购费和建安施工费。其中技术转让费总价为80万元,3套成套设备及配套的附属设备物资采购费总价为1228万元,建安施工费总价为190万元。原告现已支付被告云南某化学公司合同价款1344.6万元,其中技术转让费32万元,3套成套设备及配套的附属设备物资采购费1154.6万元,建安施工费158万元。被告云南某化学公司将其中的建安施工费158万元转付被告二某建筑安装公司。


      核心争议焦点:技术合同是否可依法解除?能否返回支付对价与违约金?
      法院裁判观点原告认为因二被告原因,合同项目性能、质量未达标,工期严重延误,项目未能竣工验收,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依法应当解除,2017年6月20日,原告、二被告与案涉工程监理单位,四方共同组织人员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同日签署的《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中,完工工程是否与原设计相符及变更简要说明栏内容为:“我方已完成了施工蓝图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任务,现已投料生产,且已生产出成品盐,特此申请业主方给予我方竣工验收”,验收意见记录栏内容为:“同意验收”,工程质量等级栏内容为“合格”,在监理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总包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栏内分别盖有相应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名,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表明案涉项目经四方验收后,工程质量合格,万吨级制盐技改工程中二被告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争议焦点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技改合同、技术服务及安装技术合同》,二被告已履行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退还合同价款、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观点:术合同的参数认定相对其他合同来说较为复杂,不过合同的履行依然受到民法典合同编的约束,当事人双方对于权利义务的处分与认定依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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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云南某金属公司诉西安某研究所技术委托合同开发案
      案件事实:云南某金属公司委托西安某研究所在现有技术成果基础上研究开发高钛渣炉相关应用研究项目,并支付整套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费用及必要的研究开发费用。西安某研究所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

     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在“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中三方明确了技术目标、技术内容及技术方法和路线,其中“技术方法和路线”中约定:摒弃原高故障的电极升降系统、短网系统以及落后的手动控制系统,在充分考虑现有土建条件的情况下,开发适合本炉型冶炼工况的新型导电横臂技术、优化的短网结构以及电极升降自动控制技术,使该电炉的核心系统达到一个先进水平,提高各项经济指标,降低劳动强度。丙方在充分分析甲乙方提供技术资料的基础上,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场测绘及核实相关资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技术方案,经甲乙方审查认可后进行详细的施工设计。施工设计通过甲乙方组织的审查后,进行设备研制,在原有相关设备完成清理及拆除后进行新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设备调试。根据调试过程中收集的相关技术参数进行系统分析,优化生产工艺参数,并据此对系统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优化,最后进行热负荷试车及达产。
     2.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甲乙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主要内容有:项目立项背景、项目技术目标、开发研究内容、技术方法及路线、项目工期。
     3.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2012年8月底前完成详细设计;2012年11月初前完成设备制造;2012年12月中旬前完成设备安装;2012年12月底前完成设备热试;2013年2月底前完成优化并投产;2013年8月底前达产达标。
     4.乙方应向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有:(1)技术资料清单,根据丙方需要提供;(2)提供时间和方式,根据进度需要;(3)其他协作事项,在丙方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期间给予必要的人员、设备等的配合和支持。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全部返还乙方。
      5.甲乙应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方式为:技术开发经费总额为316万元,由甲乙方分次支付丙方。
      后因西安某研究所经多次向云南某技术公司发文要求支付剩余技术开发经费、提供可供设备安装、调试的条件,协助本研究所完成剩余合同内容无果后,即诉至法院。

      核心争议焦点: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剩余经费能否支付?对应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违约金能够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观点
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云南某金属公司并未完成基础土建等工作,导致1号高钛渣炉的安装条件不具备,西安某研究所因此无法完成剩余设备的安装及设备调试,涉案技术项目停工。本案中,西安某研究所完成了项目设计、设备制造,部分设备安装,并在项目停工时将尚未安装的剩余设备移交给金属公司相关方保管,其完成了大部分合同义务;对于尚未完成的合同义务,故责任不在西安某研究所。同价款、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云南某金属公司表示因钛系市场持续低迷,高钛渣生产成本与市场倒挂,致使云南某金属厂连续亏损。故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后决定将高钛渣厂租赁出去,同时暂缓高钛渣厂所有技改项目工作。故本案中关于政府干预导致项目停工的主张不能成立。
    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云南某金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工作任务,导致涉案技术项目2013年停工,并停滞至今;同时亦造成西安某研究所未能按照正常付款进度获取开发经费。云南某金属公司应对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观点: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双方甚至多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是十分复杂的,对于技术标的物参数合规的交付,委托人也应该创造良好科研环境协助受托单位进行研发,对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原则应该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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