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必须明确记载现有技术
从2002年开始,日本专利法导入了“现有技术文献披露制度(先行技術文献開示制度)”,并于当年9月1日开始生效。
根据现行日本专利法第36条第3项第3号,以及第4项第2号规定:
“在说明书中必须记载“发明的详细说明”,而在“发明的详细说明”中,必须记载拟申请专利之人在申请专利时知道的,记载了与该发明相关的文献公知发明(指第29条第1项第3号所规定的发明。以下在本号中均称为“文献公知发明”)的出版物的名称以及其他与该文献公知发明相关的信息的出处。”
现有技术文献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充分利用申请人所具有的现有技术调查结果,以资高效且准确的审查。
不记载现有技术的后果
如果不在说明书中披露文献名等现有技术文献信息,审查官会进行通知(专利法第48条之7的通知)以催促披露,如果仍然不进行披露,有可能会发出拒绝理由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此外,第48条之7的通知并非是一律进行的,而是仅在审查官在认为必要时才会进行通知。
不得以“未披露现有技术文献信息”为理由提出专利异议和无效请求。
审查官在认为申请不符合现有技术文献披露要件时,如下处置:
如何记载现有技术
形式上,一般是在背景技术部分的后面,在发明内容的前面,记载现有技术文献(包括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的名称和出处。形式如下:
对于公知的专利文献,一般记载在先专利申请的公开公报号码,必要时可以说明具体内容所在的段落、附图的段落编号、附图编号。
对于公知的非专利文献,一般记载出版物的名称、出版社、作者名、期刊期数、发行日期、页码等。如果不是出版物,那么也可以说明例如网站的网址。
例如,可以先在背景技术部分中交代现有技术文献所涉及的现有技术的情况,标明是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几,然后在现有技术文献部分中注明来源。
例如在JP2012119065A中,先交代了“このために有効な技術として、レーザーで照射されてプラズマ発生源となるターゲットを、通常の気体や固体ではなく、クラスターガスとする技術が非特許文献1に記載されている。(因此作为有效的技术,在非专利文献1中记载了xxx的技术)”,然后在现有技术文献部分的非专利文献中记载了非专利文献1的信息。
注意,根据官方撰写示例,
“【先行技术文献】”、“【非特許文献】”、“【特許文献】”标题前无段号,【特許文献/非特許文献1】前附以段号,【非特许文献1】到【非特許文献n】之间无段号,【特許文献1】到【特許文献n】之间无段号,
“【非特許文献】”、“【特許文献】”的顺序无要求,谁在先,谁在后都可以。
实在不清楚现有技术文献信息怎么办
根据日本审查基准第3章 “第2部第1章第3节2.2.3 没有应记载的现有技术文献信息时”,在此种情况下,最好在发明的详细说明中补充记载其理由。
没有应记载的现有技术文献信息的代表性理由,是日本审查基准第2部第1章第3节2.2.3中所说的 “如果申请人知道的现有技术与文献公知发明无关“。具体指的是申请人在未进行现有技术调查的情况下,基于公知和公开使用的技术而开发的发明(例如,对既存装置进行了改良的发明)。
另一方面,在日本审查基准中,如果不存在与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具有直接关联的发明,那么,如果一个发明显示出了拟申请专利的发明的背景技术的一般技术水准,那么认为该发明也包含在相关发明中(参见日本审查基准第2部第1章第3节2.1.2)。申请人在研究和开发阶段以及申请专利的发明阶段进行现有技术检索(见日本审查基准第2部第1章第3节2.1.2)。如果申请人在拟申请专利的发明的研究和开发阶段或在申请阶段进行了现有技术调查,那么不太可能没有应记载的现有技术文献信息。
另外,如果记载了没有应记载的现有技术文献信息的理由,那么审查官会对该理由进行考量,并对申请人与拟申请专利的发明相关的文献公知发明的盖然性是否高进行判断(参见日本审查基准第2部第1章第3节2.4)。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