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产生误认该怎么办?

       常有小伙伴抱怨,说申请商标充满不确定因素,尤其是拿到驳回通知书,上面写着商标的驳回原因: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规定的情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对该类型的情形的规定,也没有例外的规定,那遇到这种,该怎么办,先看下这类驳回的复审成功率,根据某网站统计,现在能查到的有67000余件左右,有90%驳回复审失败,7%复审成功,3%部分成功,单从通过率上来看,这类驳回复审如果没有十足把握,还是不要去复审的好,浪费时间和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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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想要复审,我们看下成功案例,找下共性:

序号 商标样式 复审决定书 评审通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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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40807号“FIRST SOL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IRST SOLAR及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使相关消费者对指定商品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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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77071号“今正气血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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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545909号“夏厨陈二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知,陈静女士为申请人自然人股东,其声明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自己在各大视频平台上的统一账号名称——夏厨陈二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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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89067号“贝塔数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贝塔数据”作为整体使用在基金投资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与郑渊洁系列童话作品相联系,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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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26514号“华智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等证据能够证明其是“华智冰”研发者之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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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40027号“谢欣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谢欣桐女士的委托代理声明,委托申请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办理与其姓名相关的“谢欣桐”等品牌的商标注册以及后续的驳回复审等商标办理事项,故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不致使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在学习案例的时候,常会看到序号1、2中的情形,复审决定书就一句话,这种小编认为,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复审环节纠正;序号3、4、5、6等情形,属于能够证明申请人和商标有一定的关联,其他人申请不行。

      篇幅有限,不能穷举所有情形,如果遇到商标带有欺骗性驳回的,不想放弃,尽可能的找到相同情形的案例,在复审中争取!找不到,尽可能放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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