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浙大妈”商标,看商标是否有欺骗性

  “浙大妈”,第一眼看到这个词,你会想到什么,是浙江的大妈,还是浙江大学,亦或者有别的想法?

      2021年9月1日的时候,浙江王某在第35类广告销售上申请了“浙大妈”商标,商标顺利通过审查后,于2021年11月20日初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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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看到后,认为这不仅和其在先商标第 3139380号“浙大”商标构成近似,还侵犯了其在先名称权,同时还认为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于是就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经过审查,商标局认为,“浙大妈”和“浙大”构成近似,同时,由于双方同处浙江省,商标申请人理应知晓“浙大”系异议人已在先长期使用的简称,如果核准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人与浙江大学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误导公众,致使消费者对服务的真实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这里重点看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具有欺骗性”,情形有多种,这里我们只讨论和上述案例相似的情形,在指南中,有明确规定,“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教育院校、体育组织、环保组织、慈善组织等机构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未经该机构许可,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假如小编申请个“清华半吨”,无论申请在什么类别上,清华大学都可以提出异议/无效宣告,让小编拿不到商标权。

      类似的情形有“北大金秋”,也是初审通过后,被北京大学提出异议,商标最终未能取得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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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申请人的启示,申请商标的时候,尽量避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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