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一个IPR的交流群中,有位朋友提到有关职务发明的话题
背景:他们公司新入职一名研发人员,入职不到一年,参加了研发项目。现在申请专利,提出怎么避免该名研发与上家公司之间构成职务发明,造成专利的权属纠纷。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82354d98e70947c09dbc5e4eeb78bdf3.shtml
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799号文件中,有这么一段话:
涉案发明创造是单位员工在离职后一年内在新单位作出的发明创造,涉案发明创造的争议发生在员工任职的原单位与新单位之间,因此应当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确定涉案发明创造的归属,而无需审查涉案发明创造是否属于执行新单位的工作任务或利用了其物质技术条件。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1289.html
所以说,在该名研发离开上家公司一年内,参与新公司的研发项目时,很容易造成专利的权属纠纷。
基于此,这名IPR动了歪脑筋,他主动向老板提出:在申请专利时,不将该名研发作为发明人。
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82354d98e70947c09dbc5e4eeb78bdf3.shtml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http://www.gov.cn/zhengce/2020-12/26/content_5574514.htm
这样,既不会造成专利的权属纠纷,在专利授权后,也不用给予相应的授权和实施奖励。
但是,我却认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该名研发人员的发明人署名权,以及后续作为发明人的奖励。
打着维护企业利益的旗号,喊着遵守专利法的口号,却在侵害身边同事的利益。
还有很多企业,为了避免研发人员跳到竞争对手那里去,把所有的专利的发明人通通署名自己。严重侵犯了研发人员的切实利益,大大挫伤了研发的积极性。
最后,用老胡的方式结尾:
最近IPR群里出现了职务发明造成的问题讨论,小李也看到了这名IPR出的馊点子,小李忍不住啰嗦几句,虽然职务发明确实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但是,我们也要考虑发明人的权益,最后小李呼吁还是要遵守基本法。
作者:李过,专利代理人(考了三年)、技术经纪人(花钱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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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死肥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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