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篇为一位来自广东的朋友投稿,这位朋友在广东某公司担任IPR,以自身经历总结了广东省的优先审查。
1、服务对象
深圳代办处的服务对象是深圳地区的单位和个人;
广州代办处的服务对象是除深圳地区之外的广东省的单位和个人;
针对港澳台地区单独申请的专利,可以在深圳代办处走优先审查,但必须优先审查的办理机构是申请阶段的代理机构,且该代理机构有必须是深圳地区的注册的代理机构。
2、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的数量限制
对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虽然法规上存在数量限制。但实操中,广州代办处没出现过数额不足的问题,深圳代办处存在数额限制。
申请人的优先审量为:该申请人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0.1+5,取整数部分,没有四舍五入。
如果深圳代办处的数额用完,将会告知超量。
但可以通过提供对应的发明专利的检索报告(必须是由检索中心出具的),只要检索报告里面至少一条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深圳代办处可以允许优先审查。
上述额外方式,一年的上限是5个左右。
3、针对无效和复审的优先审查的数量限制
针对无效和复审的优先审查,广州代办处和深圳代办处都没有数量限制。复审的优先审查实际上通过率不高。
相对容易的途径,是专利如果在申请阶段已经通过优先审查,便可以绕开代办处,直接寄到国知局做复审的优先审查,而且成功率比较高。
4、境外申请人如果直接在国内申请专利,能否做优先审查
理论是可以的,但一般代办处只会为了本领域内企业服务。除了走深圳代理机构申请,深圳代办处走优先审查以外。
还可以基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这个条例: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上述规定允许通过上述方式请求优先审查的,可以无需代办处盖章。
直接由国知局审批。
这样就可以避免代办处仅为本领域内企业服务限制,实现优先申请请求。
如果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仅在优先审查请求书中说明即可;
如果是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外申请,则需要提交对应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受理通知书。
注意,这里没有强制要求缴费证据
5、补充说明
针对深圳代办处优先审查数额用尽的情况,可以通过第四点中的方法,关键还是要绕开代办处的审批,同时可以满足条件由国家直接审批。
6、补充说明
针对境外申请人不想通过第4点进行优先审查,那就只能通过申请权转让,由转让后的申请权人提请优先审查,从而满足代办处的地域要求。
自然人申请专利若要优先审查,广州代办处和深圳代办处一般只通过请求书中自然人的地址进行判断,剩余的自己领会。
小李,知产行业小白。
20岁开始闯荡专利江湖,爱好是上班摸鱼,梦想是共同富裕。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死肥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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