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如约而至

今天一大早,邮箱就收到了提醒,当我看到是律师函的时候,还是挺慌张的

毕竟是第一次收到律师函,以下是脱敏后的律师函全文

图片[1]_律师函如约而至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律师函竟然还自曝了一些信息:律师函的委托人:“专利轩”、“IPRlearn”这两个公众号的运营者,均是北京金专智科知识产权咨询中心的工作人员。


我原本以为“IPRlearn”是中立第三方平台,发布各种资讯,兼职发布一些课程挣些零花钱,看来是我天真了。从这个律师函中的信息可以得知:“IPRlearn”是金专智科的员工运营,且服务于金专智科。


随即,我在邮箱回复了对方律师,并通过律师的机构字号和姓名在网上很快找到了手机号,找她确认律师函的真实性。


得到的回复是:律师函确实是她发的,但律师函中的内容是委托人自述,律师并不能保证真实性


图片[2]_律师函如约而至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在下午三点左右,我收到了对方发送的邮件


图片[3]_律师函如约而至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图片[4]_律师函如约而至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为了防止对方再给我发律师函,我打码处理了


事实证明:“专利轩”、“IPRlearn”他们两个公众号的运营者就是北京金专智科知识产权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员工,利用两个公众号进行宣传课程。


虽然她们也没有给我提供社保证明,不能有力得证明和北京金专智科的劳动关系,但我还是把文章删除了,并表示抱歉。我把这次视为教训,警示自己以后要注意言辞,发文要再三斟酌,讲究证据。


律师函中还提到,我对金专智科进行诋毁、损害商业名誉。


我文章中都没提到过金专智科、我之前都不知道你们都是金专智科的员工,哪来的什么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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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的一些质疑


1、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和北京金专智科知识产权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是什么关系?是上下级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2、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着很多培训任务,如果是合作关系,为什么几乎所有的收费课程都是由北京金专智科知识产权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办?为什么在网络上查询不到任何招投标信息?

3、既然收款账户都是用的北京金专智科知识产权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在公布年度决算时,为什么不能公布收入明细,每个付费课程的报名学员,究竟百分之多少能算到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的账上?


以上是质疑,我相信法律没有规定不让人质疑,希望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能够公开相关文件,还群众一个真相。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死肥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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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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