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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答复-专利法A2.4

本文章转载自本人的微信公众号:灵眸知产

在代理人的日常工作中,我们会经常收到果汁局的阿婶下发的审查意见。至于果汁局的外观部是啥情况,咱也没进去过,咱也不知道。但是根据咱的工作经验及多方了解打听,有一部分并非是专职审查外观的审查员。此处声明,本人不是百晓生也不是包打听。

在外观部中,一位阿婶一天平均要审查100件外观,按照一天工作八个小时来算,也就是480分钟,平均每件外观花费4.8分钟,其中还不包括接听代理人电话开会等情况花费的时间。最后我们可以推测得出结论,有些时候阿婶下发的审查意见并不正确。

首先,我们先看看工作中会遇到哪些A2.4的审查意见呢?如下:

第一种

本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是某年某月某日(晴啊,某年某月某日阴啊,某年某月某日看那代理人哭红的眼睛,咳咳)提交的文件。经审查,上述专利申请的文件中存在下述缺陷:

上述专利申请的视图所表示的内容,属于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

第二种

本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文件。经初步审查,上述专利申请存在下列实质性缺陷:

上述专利申请的视图所表示的内容,根据一般消费者的常识判断,属于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常见的形状和简单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不是新设计,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

第三种

本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文件。经初步审查,上述专利申请存在下列实质性缺陷: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上述专利申请的视图所表示的内容,通过建模软件将几何形状组合、拼凑而成的立体产品,明显不符合设计常识,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

以上为本人工作中经常遇到的A2.4的审查意见。对于这些审查意见,我个人给它们起了一个共同的名字叫“司空灌肠”,这里别当成了哈尔滨红肠啊。

接下来,我们看看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

老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新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之后,让我们看看赋青春公众号(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应该是复审委的公众号)对于惯常设计的解释如下:

什么是惯常设计?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惯常设计是指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通常认为,惯常设计应当是具体的、确定的设计,不是仅具有一些类似概念、模糊特征的某类型设计或是设计构思。

而在附加视频中的4分50秒存在这么一段话:惯常设计特征的认定是较为严格的,当事人在主张惯常设计特征时不能无限扩大其定义的范围,提出惯常设计的主张时需要结合产品的现有设计状况以及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综合判断。

最后,我们可以根据专利法、审查指南及复审委相关的信息,针对阿婶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在答复中,我的意见陈述书陈述的内容往往臃肿,有些内容是套话,有些内容是废话,有些内容才是重点。有些人说我的答复模板比较臃肿,我自己也知道,但是我也没让你用啊。答复模板是我个人无偿分享的,吃白食你还挑三拣四?在这里解释一下为啥比较臃肿,因为我个人认为意见陈述写得多,阿婶审查就会比较花时间,毕竟阿婶那么忙,没准就给你放过去了,去抓别人了,没必要死抓着你不放。

A2.4通用答复模板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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