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213即专利法第23条第一款,而该款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灵眸这边认为A23.1最关键的两个点分别是不属于现有设计及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开的专利文件中。而关于A23.1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客户设计了一款产品1.0,在产品迭代的过程中又在该款产品上进行了优化设计,形成了产品2.0。产品2.0与产品1.0相比,在于大体相同,边边角角存在一些设计改进,关于这种情况的审查意见答复详见后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A发现市面上一款产品热销,但该产品的厂家并未申请外观设计,A以该产品的灰模状态申请外观设计,随后B也发现该热销产品,随后也将产品渲染颜色后并申请外观设计。灵眸认为B应该也会遇到A23.1的审查意见,甚至于A、B的申请都应当被驳回,毕竟市面上已经开始售卖了,属于现有设计。至于为什么都能够授权,咱也不知道,有兴趣的可以检索一下,蘑菇状的磨皮器一类的,一个是灰模,一个是彩色的模型。
那么就让我们看看A23.1的审查意见是如何下的,详见下图:
A23.1的意见陈述模板
针对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的上述问题,申请人有不同的观点,具体的理由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XXX产品属于小型物品。故,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讲,在购买本外观设计产品时,本外观设计申请的各个设计特征都是能够被很容易的看到的。
接着将审查意见中指出的外观设计的六视图及立体图与本申请的六视图及立体图分别进行对比,并描述设计特征带给消费者的视觉感官。
1、从主视图的角度看:
本申请 现有设计
先对比分析说设计特征,之后描述特征带来的视觉效果。
2、从后视图的角度看:
本申请 现有设计
先对比分析说设计特征,之后描述特征带来的视觉效果。
3、从左视图的角度看:
本申请 现有设计
先对比分析说设计特征,之后描述特征带来的视觉效果。
4、从右视图的角度看:
本申请 现有设计
先对比分析说设计特征,之后描述特征带来的视觉效果。
5、从俯视图的角度看:
本申请 现有设计
先对比分析说设计特征,之后描述特征带来的视觉效果。
6、从仰视图的角度看:
本申请 现有设计
先对比分析说设计特征,之后描述特征带来的视觉效果。
7、从立体图的角度看:
本申请 现有设计
先对比分析说设计特征,之后描述特征带来的视觉效果。
归纳总结并扣题,简单的描述本申请的不同之处及带来的独特的视觉美感。
根据一般消费者的常识判断,本外观设计申请与现有设计存在明显的区别点,是新的设计,属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同样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能够被授予专利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本申请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可被授予专利权。如果审查员仍然认为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之处,恳请给申请人再次陈述意见和修改的机会,申请人愿意根据审查员新的审查意见,做进一步的意见陈述和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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