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交代一下背景
作者目前在医疗领域公司任职知识产权专员。
半年前,公司申请了一件医用器械的实用新型。前段时间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某审协发来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通知书中指出了两个问题:
1、本申请技术方案中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技术主题的工作条件不匹配,其结构和使用方式并不适用于该应用领域的实际需求,也不清楚具体如何应用于该领域。上述技术方案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相适应的,不能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
2、说明书中记载了“xxxxxx……”,没有记载具体的工作原理,不清楚如何根据xxxxxx析得到合适的xxxxx,即不清楚xxx与xxxx之间的关系。因此,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为了保护隐私,将具体问题做了脱敏处理,敬请谅解。
在阅读审查意见后,我再次仔细阅读了一遍申请文本,而后拨打了专利审查员电话,进行第一次沟通。
小李初步判断,是由于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为编写,所以才下了这样的审查意见。
因此,在第一次沟通中,主动向审查员透露几点:
1、本申请的发明人分别为博士及其导师,其导师在该领域深耕多年,具有实实在在的研发能力;
2、本申请为发明人的医工交叉项目,与XX医院相关科室密切合作,通过临床医生反馈的问题进行研发并解决问题,不存在审查意见第一条所说的“本申请技术方案中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技术主题的工作条件不匹配,其结构和使用方式并不适用于该应用领域的实际需求”的问题。
3、本申请技术方案所涉及装置具有实物和申请前的实验数据。
此时,在审查员的沟通中,又询问工作原理问题。
我给审查员的反馈是,发明人会讲的更清楚、更透彻。下午我会邀请发明人一起进行电话沟通,详细阐述技术方案。
随即,下午找到发明人,并邀请发明人与审查员进行工作原理沟通,在技术方案沟通后,审查员小姐姐说了这么一句话:工作原理已经清楚了,但是不能判断是否能够达到这个效果。(刚听到这句话的时候,我是十分不解,审查员后来又解释了下,医疗类会注意有益效果的内容是否有夸大的成分,防止在专利授权后,一些商贩拿专利文本中的有益效果进行虚假宣传。本人认为这是一种对公众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值得)。
随即,向发明人索要了一些实验数据资料(包括演示视频、实物图片、实验数据),代理人在综合了通话内容和实验数据资料后,进行了意见陈述,演示视频上传至百度网盘,并将网盘链接附在意见陈述正文中,实物图片和实验数据:代理人以意见陈述的附件形式上传。
在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后半个月,审查员给打来电话,告知权要中有错别字要求更正(心中狂喜,不容易啊,要授权了!)
然后,我做了一个入行以来最认真的补正书。
又过了半个月后,下了授权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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