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用词“可”

经常看到有讨论权利要求中“可”的用法,以及“能够”,“用于”的用法
这里说一下我的见解,首先关于  “可” ,依稀记得审查指南中有记载“可”字的用法,即:“可”在权利要求中表示选择时,是不清楚的,“可”在权利要求表示可以,能够时是清楚的,举例说明为,甲可为铁,表示为选择,则是不清楚的,甲可移动,表示能够移动,则是清楚的,为功能性限定。
  “能够”,“用于”都是功能性限定,主要是词的的意思不同,用于后接用途,能够表示有能力,书写权利要求时根据个案进行选择用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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