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审查意见种类
答复审查意见时的修改范围
对于答复最初审查意见时的修改范围而言,只要不超过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记载范围(即不修改超范围)即可。
而对于答复最终审查意见、或请求再审查时的修改范围而言,除了不能修改超范围的同时,还仅限于以下修改方式:
审查意见答复期限
整体来说,韩国的审查意见答复期限偏短,对于最初意见通知书和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应对期限为两个月,而对于初步驳回通知书和最终驳回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均为30天。
期限的延长
注意事项
1.韩国专利局倾向于将专利审查的周期缩短,故审查意见通知书下发时间较其他国家都要快,并且每个申请结案(授权或驳回)的时间也相对较短。因此,在处理韩国审查意见时要及时,且尽量在一次答复时克服所有缺陷。
2.由于在答复最终驳回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有限制。因此,尽量在答复初步驳回通知书时,采用修改的方式克服审查员提出的缺陷,这是由于答复初步驳回通知书时,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更加灵活;
3.对于申请人十分重要的专利或者申请中存在有授权前景的技术方案时,保险起见最好还是在上诉的同时提交一份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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