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商标权的有效保护和维护,注册商标后不仅要及时使用商标,还要注意商标的使用形式。有时,商标的使用形式可能因市场需求、产品改进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然而,这种变化是否足以影响商标的有效保护仍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例如,最近在欧盟普通法院的一起案件中,有一家B2B零售商Transgourmet Ibérica, SAU,就因使用其商标“GOURMET”的不同形式而被要求证明商标在过去5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在此案中,该零售商展示了“GOURMET”一词的不同用途,该文字纳入了一些形象化的元素,例如厨师的帽子和红色框架。然而,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上诉委员会和撤销部门得出结论,该零售商的这些使用改变了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因此驳回了其无效要求。他们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已注册的商标在之前的5年中使用过。最终,欧盟普通法院认为,这些元素(厨师帽和红色框架)并不意味着注册的实质性变化,因此推翻了委员会的裁决。
这件案子提醒我们,商标使用时要特别小心明显偏离注册形式的使用。如果商标的使用形式发生变化,尤其是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证明商标在之前5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商标注册可能会受到威胁。此外,商标的使用形式不应该改变其显著性特征。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是指一个商标的主要元素,如商标的字体、颜色、图案、字形等。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时应尽量遵循商标注册时的使用形式,或者在必要时申请商标变更或重新注册。
因此,为了确保商标权的有效保护和维护,商标注册人应当在商标的使用方面保持高度警惕,及时申请商标变更或重新注册,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同时,在商标的日常使用中,也要注意遵循商标注册时的使用形式,避免过度修改商标,以免影响商标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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