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要中添加附图标记而产生的联想

前几天下班路上,忽然想到的一些东西,有可能不对,但是我觉得值得讨论一下。

在之前在某地做专利编写的时候,公司都会要求我们将权利要求中所提到的结构都会加上附图标记,并带上括号。

但是忽然发现,权利要求中也可以不带附图标记。那么明明可以不用附图标记的,为什么还规定我们进行附图标记
我随后翻了一下《专利审查指南》,其中3.3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
原来真的可以不带附图标记
我仔细想了一下
之前写的都是编的,既然是编写,目的就是为了尽量授权,所以就不会想什么保护范围的什么呢,甚至保护范围越小越容易授权。
而让保护范围变小的具体操作就是,把说明书附图体现的技术特征,都放在权要中甚至全都放在权1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3.2.1 以说明书为依据中的规定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如果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容,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为了防止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又为加快工作效率,通常会使用三段式写法进行撰写。
三段式,又称三位一体,指的是专利编写中为了提高效率,将权利要求、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采用拷贝的方式,内容完全相同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说明书附图的规定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也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那么说明书附图中的相应的标记全都体现在说明书中,而三段式写法导致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内容完全一致,则撰写人必然会将附图标记完全体现在权利要求书中。
如果此时上位,需要在一个权要中描述后,再在另一个权要说明该xx装置为xxx,因此,为了简化步骤,一般就会直接描述附图标记的技术特征。而且,当时觉得公司也从未给我们普及过上位的概念,我也是当时为了考试,在交流群听同行说的。
结果就是,编的案子比较容易授权,但是我也养成了撰写的坏习惯,在未来进行保护类专利撰写时,会潜移默化的将说明书中的结构(即附图标记)完全体现在权利要求中,难以进行上位化概括,导致保护范围较小。
因此,附图标记对上位化概括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会对上位化造成一些影响。
诸如此类的还有,《专利审查指南对摘要文字部分的规定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使用标题,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 字。
而我入行第一家公司的规定是说明书摘要不能超过290,可见其局限性。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是针对作者在由编写类专利到保护类专利的转变中一些新的发现,(也可以说是个小白在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作为行业新人会存在一些错误观点,还请各位老师斧正。
您可以通过邮箱ipers@qq.com或者微信461088070对我进行指正,感谢!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死肥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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