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的驳回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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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在职专利审查员,笔名雷锋

现在,感觉很多人,包括一些代理人都对驳回有些误解,甚至觉得审查员很随意的就可以驳回了。其实,驳回是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的。

驳回有三个要点:事实、理由、证据。有两个原则:听证原则和节约程序原则。就说说我的理解:事实就是驳回针对的文本,理由是可以驳回的原因,可以理解为不符合什么条款以及为什么,证据就是根据什么来给出的上面的理由,对新创性就是对比文件,对不清楚或者公开不充分就是本申请。听证原则就是针对同样的事实理由证据必须告知过申请人,事实理由证据任一存在变动的情况下,审查员不能在未告知的情况下直接驳回。节约程序原则是指在二通后,在已经将理由证据告知过申请人的情况下,可以在仅有事实变动的情况下驳回。

下面举例子说一下吧。

例子一:

一通:申请文件权利要求1-3,一个独权1,其他为从权,顺次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使用下面这个结尾语段: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从属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同时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其他任何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因而即使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组合和/或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作进一步的限定,本申请也不具备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景。如果申请人不能在本通知书规定的答复期限内提出表明本申请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充分理由,本申请将被驳回。

一通答复:申请人将权利要求12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原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2,并答复审查意见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新创性。

分析:在上面的一通答复中,虽然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但新的权利要求1-2就是原申请人的23,而原来的权利要求2-3在一通中都评述过了,也就是告知过申请人了,符合听证原则。此时,这个案子就符合听证原则,审查员就可以合法的驳回了。当然,也不排除申请人的理由说服了审查员,但是,在现在这种数据优先的情况下,基本不可能。

例子二:

一通和上文相同。

一通答复:申请人将权利要求1-2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答复审查意见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新创性。

分析:虽然新的权利要求1在原始申请中没有出现过,但由于只是简单的叠加,根据现在的标准,通过也是认为没有实质性修改的,通过符合听证,可以一通后驳回。

例子三:

一通和上文相同。

一通答复:申请人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加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答复审查意见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新创性。

二通:审查员继续评述,认为新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仍然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二通答复:申请人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加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答复审查意见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新创性。

分析:申请人一通将说明书中的技术内容加到权利要求1中,产生了新的事实,此时,申请不符合听证,审查员显然不能驳回了,于是只能发出二通。但此时,理由仍然是创造性,证据仍然是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也就是说听证三要素中的理由和证据是没变的,只有事实变了。二通答复,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继续造成事实变化。但根据节约程序原则,理由和证据已经告诉过申请人一次了,二通后,即使事实变化了,是要理由和证据没变,仍然符合驳回时机,可以驳回。

那么在例子三中,二通时如果审查员觉得对比文件1不恰当,更换了对比文件1,此时,如果二通答复时申请人通过说明书修改了对比文件1,则可以看出事实和证据都做出了改变,那么审查员就必须满足听证再发出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其实很多申请人觉得不合理,都是审查员一通时检索不完美留下的问题,后面因为效率问题就只能将错就错了。

在通知书中答复中,第一步就是判断什么样的答复可以不满足驳回时机,因为在市场社会里,数据为王,满足驳回时机的第一选择显然应该是驳回得到任务量和数据,而不是觉得你的说的有理就给你授权。只有在审查员不能合法驳回的情况下,他才可能静下心来看的答复。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死肥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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