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审核阶段USPTO审查员可能会就专利申请文件发出几种不同类型的官方信函(Official Letter)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主要分为三种:通知Notice、审查意见Office Action、授权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
今天,小微来盘点一下美国专利申请中常见的官方信函(Official Letter)。
一、审查前通知(Pre-Examination Notice)
审查员通过审查前通知,以告知申请人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一个或多个缺陷。通知通常规定两个月的时间来纠正缺陷,除非伴随着审查意见(Office Action)。
1、要求申请人递交缺少的文件的通知(Notice to File Missing Parts)
在USPTO发出递交缺少的文件通知后,申请人需要在两个月内对通知做出答复,允许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缴纳延期费延长五个月时间。
2、要求申请人对文件进行修改的通知(Notice to File Corrected Application Papers)
当申请人递交的文件的格式不符合USPTO规定的相关要求时,会收到要求申请人对文件进行修改的通知,申请人需要在两个月内对通知做出答复,允许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缴纳延期费延长五个月时间。
二、审查意见(Office Action)
审查意见(Office Action)是专利审查员发出的书面信函,要求申请人签署适当的书面答复,以便继续专利申请。
申请人的答复必须回应审查员提出的每一项拒绝和反对理由。审查意见(Office Action)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限制性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
在美国专利申请的审查阶段,申请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Non-final Office Action)之前时常会先收到一份限制性要求通知书,申请人需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答复,通过缴纳延期费最多可延长四个月。
限制性选择主要分为两类:发明限制(Invention Restriction)、种类限制(Species Restriction),它的作用就是要求申请人对发明或类别做出选择,避免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放入多个发明点。
2、非最终驳回意见(Non-final Rejection/non-final office action )
USPTO审查员针对申请中可专利性方面的缺陷,会发出OA,第一封审查意见一般被称为非最终驳回意见(Non-final Rejection/non-final office action )对于非最终驳回意见,无论是否作出修改,申请人有权答复并要求复议或进一步审查,申请人三个月内对审查意见做出答复,允许根据相关规定延长三个月时间,但需要缴纳后三个月的延期费。
3、最终驳回意见(Final Rejection/Final Office Action)
USPTO审查员如果认为申请人对于非最终驳回意见的回复没有克服存在的缺陷,会下发第二封审查意见,也就是最终驳回意见(Final Rejection),申请人三个月内对审查意见做出答复,允许根据相关规定延长三个月时间,但需要缴纳后三个月的延期费。
“最终驳回”并不代表最终的结果,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最终驳回之后采取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包括:申请人采取的驳回后重申(AFCP)、继续审查请求(RCE)和上诉(Appeal)。
4、咨询意见书(Advisory Action)
在最终审查意见答复后也未能授权时发出,审查员会给出下一步指导意见,一般是告诉申请人提出驳回后重申AFCP或者继续审查请求RCE。
三、授权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
如果USPTO审查员确定专利申请中的所有未决权利要求都是可以进行授权的,将邮寄授权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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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美国专利授权需要经历相对复杂的答复官方信函(Official Letter)的过程,建议申请人咨询有经验的美国专利代理或律师来获得最合适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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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USPTO官网
https://www.uspto.gov/patents/maintain/responding-office-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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