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专利权人只能在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有机会修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而一旦专利无效宣告的行政程序结束,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专利权人不能再修改权利要求。
而美国对于授权后的修改有自己的独到见解,专利权人有多种授权后修改途径。那么,美国专利授权后可以进行哪些修改?有哪些阶段可以进行修改?
今天,小微来盘点一下美国专利授权后修改的几个阶段。
在美国专利权授权后主要有以下几个时间节点可以进行修改,包括请求更正证书(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申请再颁专利(Reissue)、单方再审(Ex Parte Reexamination,EPR)、双方再审(Inter Partes Review,IPR)和授权后复审(Post Grant Review,PGR)。
1、请求更正证书
(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
当美国专利申请人发现专利证书有错误需修正时,可向专利局提出更正请求,更正完成后,美国专利局会发下更正证书(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并予以公告。
例如,因专利局而造成证书有误(例如拼写错误或是漏列请求项),且其错误清楚公开在专利局纪录中,如因印刷造成的轻微错误,且证实此种错误非恶意造成。
2、申请再颁专利(Reissue)
在发现授权专利中存在无法通过更正声明或放弃权利声明进行弥补的错误时,美国专利申请人可以主动放弃原专利,通过递交一份再颁申请以及一份说明所要改正错误的誓词,要求对该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进行再次审查,从而获得专利再颁以克服原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除非在原专利授权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否则不得提出扩大权利范围的再颁申请。
3、单方再审中的修改
(Ex Parte Reexamination,EPR)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单方再审可以由任何人提出,可以是专利权人,也可以是第三方提出,甚至可以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均可援引现有技术的有关规定,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请求单方再审。符合条件的在先公开文献必须是现有专利文献和印刷出版物。换句话说,只有现有技术的文献证据可以使用。
在提出单方再审程序或答复再审查意见时,专利权人可以对于权力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进行修改以缩小专利保护范围、考虑新的权利要求、删除权利要求等。单方复审程序的请求人仅有一次答辩的机会。
4、双方复审中的修改
(Inter Partes Review,IPR)
双方复议程序是为了提供更有效的手段来判断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并且只能在专利被授予权利之日起的9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请该程序,而且需在专利授权后复审程序终止之后才能申请启动此程序。
在双方再审程序中,专利权人在收到再审请求书或答复在审查意见时,可以要求修改权力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除非得到双方同意,否则不得做其他修改。
并且在修改时不能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并且不能引入新的主题。双方复审请求人可以在专利权人每次提出说明后,做出回应,全程参与审查程序。
5、授权后复审中的修改
(Post Grant Review,PGR)
当非专利所有人的第三方在专利被授予或重新颁发后的9个月内提出申请,审查过程就可以开始。授权后复审请求可以基于任何可专利性的理由,包括不具有可专利性的主题,缺乏新颖性和缺乏显而易见性等。
专利权人拥有一次可以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包括删除被挑战的权利要求,增加合理数目的权利要求作为替代。除非得到双方同意或专利权人理由充分,否则不得做其他修改。并且在修改时不能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并且不能引入新的主题。
综上所述,美国专利法案关于修改的规定给予了专利权人及时补救的机会,可以进一步提高专利质量。充分合理地运用修改文件宝贵的机会,可以最大限度地保留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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