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除了非正常排查的行政手段以外,在正式的专利局审查阶段,审查员会利用专利法26条3款的规定,对实用新型下达审查意见通知书,这在目前是比较常见。
但是也仅仅是出现在实用新型中,发明的审查意见一般还是以创造性的审查为主。前两天朋友给我看了个专利号,说道:小李,你去多国(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里看看这件发明的审查意见。
心想肯定有瓜,下了班赶紧回家打开电脑看了下,还真有意思。
为了保护相关人员隐私,已将图片进行脱敏处理
可以看到,图片中发明专利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与以往对比,有一些区别
1、没有对比文件,往往发明在下审查时都会有数个专利、论文等现有技术作为对比文件,但是此审查意见无任何对比文件。注意看图1的第5条,审查员直接告诉申请人,本通知书是在未进行检索的情况下作出的。
2、结论意见中,只有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正文中,首先列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相关管理办法,并提醒申请人:主动撤回的,退换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且文字加粗)。
4、在正文末尾,再次提醒申请人:即使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申请也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前景(再次文字加粗)。
结合以上几条,得出结论:审查员在认为该发明专利申请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后,在未进行检索的情况下,直接利用专利法第26条3款规定进行下达审查意见,并在正文的开头和末尾提醒申请人:本申请不会被授权,请主动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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