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的批复
国知发保函字〔2022〕40号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专利行政裁决案件中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的请示》(浙知〔202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第四章第二节第六条对电子证据的审核认定进行了具体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检、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而且2019年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对电子数据的客体、真实性和证明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促进行政司法标准统一,在行政裁决中,如有当事人提交区块链等相关电子证据,可参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3月18日
(编辑:汪诚,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孙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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