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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补充证据采用问题的批复
国知发保函字〔2022〕42号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专利侵权案件补充证据采用问题的请示》(皖知函〔202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通过上述方式未送达的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应在口头审理前提交并相互交换,并在口头审理中进行质证,确认其证据的证明力。口头审理中原则上不接受当事人新提交的证据。如果相关当事人当庭提交的新证据确有充足的客观原因不能提前交换,且确实对案件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重新组织证据交换,并在进行质证后使用。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3月18日
(编辑:汪诚,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孙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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