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匿名投稿,作者:传蕉士
这几年专利主管部门密集查挂证、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很多人把矛头指向代理人和机构本身,但问题的根子似乎不在这里。
长期以来,专利数量被广泛纳入各类考核、绩效和评比体系,需求端持续制造“必须要有专利、而且要尽快有、越多越好”的压力,直接导致专利申请数量泛滥,审查系统不堪重负。在无法从源头改变这种考核导向、也无力消化无限增长申请量的现实下,主管部门只能选择在入口端动手,通过查挂证、堵异常来给系统“止血”。
理解了这一点,才能真正看清这轮整治的逻辑,也才能谈得上“怎么查,才不至于伤及无辜”。
需要先正视一个现实:国内“挂证”和黑代理泛滥,并不完全源于技术撰写本身,而更多是制度挤压下的产物。大量挂证行为,本质上是为了满足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与执业资质要求,以便顺利完成案件递交和流程管理;而真正的技术撰写工作,往往由专门的写手完成。
这种“撰写—签字—递交”的事实分工,在国内被视为灰色甚至违规,但放在其他法域却并不陌生。以美国为例,drafting-only + 专利代理人审核并签字负责的模式早已高度成熟、被行业和制度所接受,关键不在于“谁动手写”,而在于“谁对文本质量和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也正因如此,近期推进的代理师签名负责制,让我产生了一种强烈的“似曾相识感”——它并非在否认分工协作,而是在试图重新锚定责任主体,这一点本身,其实已经与成熟法域的做法产生了方向上的呼应。
基于本人长期从事欧美专利布局和跨法域实务的经验,我一直认为,一些其他法域在专利审查程序设计上的做法,其实非常值得国内参考借鉴。这些机制并不依赖对专利法或行政法规作出重大调整,而是通过程序分层、路径选择和费用结构的精细化设计,让申请人根据自身真实需求自行分流。
在我看来,如果合理引入类似思路,主管部门完全可以在不压缩正常申请需求的前提下,有效缓解审查系统的结构性压力,同时形成更加可持续、透明的制度性创收渠道;更重要的是,这种“用规则和成本说话”的方式,还有助于引导专利代理行业从单纯拼数量、拼低价的恶性竞争,逐步回归专业分工、责任清晰和长期价值导向的良性发展轨道。
在具体做法上,我的建议其实只有一条,而且并不复杂:
在已经开始落实的专利代理师签名负责制基础上,主管部门可以进一步把“责任”真正落到制度层面,例如结合扫码、人脸认证等技术手段,确保签名行为不可替代、不可代签。
在此前提下,明确限定每位执业专利代理师每年可签名代理的非外观母案(Parent Application)数量上限,比如设置在150~300 件之间,并允许根据代理师执业年限、经验水平作适度浮动;一旦超过该上限,系统层面直接禁止继续递交新的母案申请。
这一机制的好处在于,它不需要修改法律,也不否认分工协作的现实,而是用一个极其明确、可执行的“硬上限”,把责任与产能重新锚定到个人身上。真正具备审查、把关能力的代理师,自然会更珍惜签名额度;而单纯依赖挂证、靠堆数量运转的机构和模式,则会在规则面前自动失去生存空间。对主管部门而言,这是用技术和规则替代人工甄别,既减轻审查和监管压力,又能从源头上压缩非理性申请量,可谓一举多得。
与此同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一限制只针对母案签名数量,而不对分案数量作任何限制,以此保留并满足不同申请主体在数量层面的现实考核需求。业内其实都很清楚,目前不少机构的业务运行模式是高度流水线化的——业务员在市场前线谈单,写手集中撰写技术方案,挂证代理师名义“代理”,由代理机构统一递交。一旦母案签名数量被明确划定,上游的行为逻辑就会发生变化:业务员将明显失去把多件本可合并处理的技术方案强行拆分、同时递交为多个母案的冲动,也就无法在同一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集中递交大量高度相近的技术方案,从源头上减轻审查系统的瞬时压力。与此同时,鼓励申请人在后续阶段通过分案方式逐步展开保护范围,不仅更符合技术演进和商业决策的真实节奏,也为主管部门的审查安排留下了充分的时间缓冲空间,使申请量在时间轴上自然“摊平”,而不是以洪水式方式集中冲击审查系统。
为了更好地适配上述操作,还可以进一步借鉴一些其他法域的成熟经验。例如在美国专利审查中,长期存在Restriction Requirement(RR,限制要求)这一程序性分流机制:当一件母案中包含两项或两项以上彼此独立、可区分的技术方案或发明时,审查员有权在当前审查阶段要求申请人选择其中单一种类或单一技术路线进入实质审查,其余方案则被明确分流,只能通过后续分案方式另行主张。
从原则上看,这一做法与国内现行的单一性审查并不冲突,两者都强调“一案一发明”的基本逻辑;但在实践中,美国的 RR 更侧重于作为主动管理审查资源的程序工具,通过“选择—撤回—分案”的机制,将审查负担清晰拆解并在时间上拉开,而国内单一性审查更多仍停留在合规性判断层面,对审查节奏和资源分流的直接调控作用相对有限。如果在母案数量已经受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类似 RR 的分流思路,就可以有效避免在同一审查周期内,对多个相近或并列方案进行重复、并行审查,从程序层面进一步减轻主管部门的系统性压力,同时也引导申请人将“数量需求”更多后移至分案阶段完成,使整体运行更加平稳、有序。
更重要的是,这种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反而会显著抬高母案的整体质量,而不是纵容灌水。原因并不复杂:当母案签名数量被严格限定、且审查员有权在早期阶段只选择其中单一技术路线进入实审时,母案不再是“多写一点总没坏处”的低成本容器,而会被迫回归其真正功能——作为整个专利家族中技术最清晰、逻辑最完整、最值得优先审查的核心载体。申请人和代理人自然会把最成熟、最有把握、也最具代表性的方案放进母案,而把尚需观察、存在不确定性的技术点留待后续分案再行布局。这样一来,母案阶段的技术密度和可审查性都会明显提升,既减少了对审查资源的无效消耗,也避免了在一开始就把大量尚未收敛的方案一次性推给主管部门,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了“先精选、后扩展”的良性节奏。
为了避免有些代理机构为了节省个人签名资源而将大量技术方案合并在同一母案中,从而反而加重了对母案单一性审查的负担,还可以借鉴欧洲专利局对链式分案(chain divisional)的成熟收费经验。在欧洲专利制度下,分案申请虽然在程序上是被允许的,但对于第二代及之后的分案申请会按照代数逐步累进增加官费,例如第二代分案需缴纳额外约235 欧元、第三代分案约480 欧元、第四代约715 欧元,第五代及更高代数的分案费用甚至增长到约955 欧元等不同层级(以最新收费标准为准)。这种累进收费结构并不是为了禁止分案,而是通过费用曲线自然引导申请人在初次分案时更谨慎、在后续链式分案前进行真实判断,避免无限制地递交大量高度相似的分案,同时也为专利局带来程序费用收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审查资源消耗与制度激励。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作为参考:通过引入类似累进费用机制,在不限制分案权利的前提下,用市场化成本信号帮助抑制滥用分案对审查系统的冲击,甚至可以考虑不允许分案官费的费用减缴。
需要说明的是,我一贯认为,“非正常审查”本身并非一无是处,而是在特定场景下有其合理使用边界。在限定代理师母案签名数量之后,确实可能出现另一种规避行为:个别代理机构为了节省签名资源,刻意将彼此毫不相关、明显跨领域的发明方案强行并入同一母案。例如,在同一申请中同时披露并主张一套智能家电的能耗控制方法,又并列写入一套医疗器械的机械结构改进方案;或者一边是化学材料的配方体系,另一边却是纯软件算法或通信协议的实现逻辑,两者之间既不存在共同技术问题,也缺乏任何合理的技术关联。在这种情况下,申请行为本身已经明显偏离正常的技术演进和布局逻辑,其目的不在于保护发明,而在于规避制度约束、一次性“塞满”母案。如果出现这类大范围、跨领域、缺乏基本技术统一性的并案情形,主管部门完全可以、也应当果断启动非正常审查程序,将其作为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处置,从而形成对制度漏洞的必要补丁,而不是对正常创新活动的普遍性干预。
总体而言,查挂证、打击非正常申请,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主管部门在审查系统长期承压背景下的一种被动应对。与其不断在入口端做“人肉甄别”,不如通过更精细的程序设计,把责任、成本和选择权重新分配给真正作出决策的一方。无论是限定代理师母案签名数量、强化单一性和分流机制,还是通过累进费用引导合理分案,其核心逻辑都不是压制申请需求,而是让数量回归理性、让质量有自然生长的空间。如果制度能够让正常申请人走得顺、让投机套利的模式走不通,挂证自然会失去土壤,审查压力也会逐步缓解。对主管部门而言,这或许不是一条最“激烈”的治理路径,但很可能是一条成本更低、阻力更小、也更可持续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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