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为确保专利审查员更好地评估专利申请的可行性和独创性,专利申请人需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一份“信息披露声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简称IDS),以披露已知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文献、专利和其他信息。该声明是专利申请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忽视IDS义务的履行,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如导致专利权无法行使。
今天小微给大家介绍下美国专利申请中的信息披露声明制度。
美国专利申请提交的IDS是指什么?
信息披露声明是美国专利法中的一项重要而又独特的制度,具体是指:
根据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7C.F.R.1.56款规定,每一个参与专利申请的人(包括发明人、受让人、代理人等)在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有义务诚实地以IDS形式告知审查员,其所知道的在申请前及申请期间与该发明申请有关的重要信息,以协助审查员进行审查。
递交IDS需要什么文件?
- PTO/SB/08表格:需要列出已得知的全部相关专利文献(包括美国专利文献和非美国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
- 声明书:申请人用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陈述相关的信息,如:获悉相关披露文件是否已超过三个月,申请人递交所附文件并不代表申请人承认所列的文件是现有技术等。
- 非美国专利文献和全部非专利文献:需要同时上传完整的专利/非专利文献以及其相关英文说明。对于英文说明,专利局没有具体的规定,申请人可基于这些披露文件与本申请的相关性而提供摘要翻译、段落翻译,甚至全文翻译。
IDS应于什么时间递交?
在美国专利申请与授权程序中,可在不同阶段递交IDS:
阶段1:自美国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或第一次审查意见下发之前;
阶段2: 最后一次审查意见或授权通知书下发之前,或任何能导致专利申请程序关闭的行为发生之前;
阶段3:授权费支付之前或支付时;
阶段4:授权费支付后,授权日之前;
注意:递交IDS的责任一直持续到专利申请被废弃或是专利领证时为止。即使收到授权通知书,也并不表示IDS的义务结束了,必须要等缴纳授权费用后,收到颁证通知书才可以。
美国专利申请不提交IDS有什么后果?
如果发明人、专利权人等担心所提供的信息对于美国专利申请案构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会被作为审查员驳回申请的依据,从而隐瞒并未诚实地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信息,美国专利商标局在申请程序中并不会对此做出任何处分。但是当专利权人在美国法院中利用其专利权控告他人时,如果美国法院或者被诉方发现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IDS有问题,此时就会影响专利的专利性,导致该专利无法实施或被无效,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以上就是小微给大家介绍的关于美国专利申请中信息披露声明制度的相关内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以提高专利申请人的撰写质量,有利于申请人更好地理解技术方案并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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