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我认为,专利审查标准应该是一成不变的,理由在于作为政府机构之一的审查机构应该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充分保证专利申请人的可预期性。例如,在某个阶段的某项技术是可以授权的,但在申请人撰写完专利申请文件并提交准备实施时,该项技术又变成不可授权的,这将导致专利的可预期性下降,影响政府机构的公信力。
但是在了解到美国专利制度的变化后,我有了不同的看法。
在一项技术突然兴起时,美国总会降低专利的授权门槛(行政方面)并加大侵权的保护力度(司法方面),这有利于鼓励该领域的技术创新。等到相关要素(包括硬件和软件)到位之后,美国会提高授权门槛并降低侵权的保护力度,这导致该项技术开始低价制造、复制普及,提高终端用户的收益,促进经济发展。这样的循环被应用到了三次技术革命,即蒸汽动力革命、电力技术革命以及信息技术革命。
上述原理不难理解,这类似于禁渔期和开海期,目的是平衡好垄断和创新(创新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专利审查标准应该是动态变化的,根据某项技术的发展程度而调整,既做到鼓励技术创新,又能够平衡好公众利益以及减少垄断。此外,专利确权部门和专利司法部门应该联动,保持步调一致,不能分道扬镳。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变化应该仅适用于特定的技术,而不能成为所有技术领域的标准。例如,提升或降低所有技术领域或大部分技术领域的授权标准是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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