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样子,先放图,
感谢计件工的罐头,为了回馈计件工的罐头,决定说一下有关背景技术的审查意见。
还是先放图,如下
其实这种审查意见真的没什么好说的,我为大家搬一下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能够修改背景的相关依据,如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
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 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
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 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
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审查指南中指出:对于说明书的修改,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说明书中本身存在的不符合专
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作出的修改,另一种是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出的
适应性修改,上述两种修改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都是允
许的。
允许的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1)修改发明名称,使其准确、简要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如果独立权
利要求的类型包括产品、方法和用途,则这些请求保护的主题都应当在发明名称中反
映出来。发明名称应当尽可能简短,一般不得超过 25 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
学领域的某些专利申请,可以允许最多到 40 个字。
(2)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该技术领域是指该发明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分类
位置所反映的技术领域。为便于公众和审查员清楚地理解发明和其相应的现有技术,
应当允许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使其与国际专利分类表中最低分类位置涉及的领域
相关。
(3)修改背景技术部分,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独立权利要求按照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撰写的,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应当记载与该独立权利要
求前序部分所述的现有技术相关的内容,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如果审查
员通过检索发现了比申请人在原说明书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更接近所要求保护的主题
的对比文件,则应当允许申请人修改说明书,将该文件的内容补入这部分,并引证该
文件,同时删除描述不相关的现有技术的内容。应当指出,这种修改实际上使说明书
增加了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未曾记载的内容,但由于修改仅涉及背景技术而
不涉及发明本身,且增加的内容是申请日前已经公知的现有技术,因此是允许的。
(7)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
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
由此,可以看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可以知道,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就可以了,并没有做具体的深度规定,一般的背景技术写出来是没有问题的,没有必要修改的,这个根据以往的工作实践也可以知道,20年以前基本上是没有关于背景技术的审查意见的,因为是合规合法的;
一种是根据审查指南可以知道,如果背景技术下了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背景技术的修改是有限定条件的。
因此,一旦存在此种审查意见,除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去答复,说明与权一的关系和效果的关系外,并没有其他办法,如果修改,则是超范围。
这是法律意义上的规定,
再说一下实践,本人自20年非正常申请开始到现在,下过两个类似审查意见,本人是直接放弃不答复的,既然会下这种审查意见,说明是已经看出来案子的成分的,建议直接放弃吧,也许可以试着问问阿婶明天心情好不好,好的话明天交过去还能过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