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中口审之外的质证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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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中口审之外的质证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批复

国知发保函字〔2022〕12号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中口审之外的质证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请示》(浙知〔202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在当事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口审之外的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相关意见。根据现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的规定,口头审理并不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必经程序。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为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特点的行政程序,应当在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有利于促成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解决。因此,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的特点,行政裁决请求书和答辩书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应当以被请求人明确认可请求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以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前提。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月27日


(编辑:邵京京,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孙雅曼)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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