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知发保函字〔2022〕23号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知〔20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违法所得”与《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中“违法所得数额”的含义相同。关于《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需遵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中,违法所得数额作为法定查实的违法事实,是确定违法程度和违法情节的主要依据。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假冒专利罪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来决定是否立案,而非法经营数额是确定情节严重程度的因素。因此,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中,需要将非法经营数额作为确定违法程度和违法情节的参考,以便将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这有利于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促进行刑衔接机制顺畅运行。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2月17日
(编辑:汪诚,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孙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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