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行政裁决案件中分公司是否可作为独立被请求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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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行政裁决案件中分公司是否可作为独立被请求人的批复

国知发保函字〔2022〕30号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行政裁决案件中分公司是否可作为独立被请求人的请示》(浙知〔2021〕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在所有调整民事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私法规范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典》作为实体法,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需要程序法即《民事诉讼法》的衔接配合,《民事诉讼法》应与实体法保持内在的一致性。


  《民法典》对法人的分支机构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范围和民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作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属于非法人组织,其民事责任有两种承担方式,但不改变分公司财产归属总公司的本质。另,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请求人。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2月23日

(编辑:汪诚,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孙雅曼)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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