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知办函保字〔2022〕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扎实推进简政放权、加强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切实提高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能力,结合前期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开展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三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试点地区立足实际并充分依托已有工作基础,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及注销工作体系,制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和注销工作规范,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二、试点原则
(一)坚持改革创新。注重问题导向,准确了解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充分把握社会各界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的新需求,注重实践探索,加强机制模式创新,为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机制提供经验积累和实证支撑。
(二)坚持合规有序。在依法合规有序的前提下,聚焦影响专用标志使用的关键问题和工作难点,从提升效率、优化服务的角度推动工作,让市场主体成为改革的监督者、推动者和受益者。
(三)坚持放管并重。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协同推进专用标志使用监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新型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以更高效的监管促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
三、试点工作任务
(一)第二批改革试点单位工作任务。
1. 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充分调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社会需求,立足本地区工作实际,建立完善核准工作机制,设立受理渠道,明确工作程序,形成业务规范。
2. 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组织开展核准工作,推动市场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覆盖率达到80%以上。
3. 切实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形成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机制。
4. 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支撑。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夯实地理标志保护人才基础。积极宣传制度规范和有效做法,增强正面引导效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消费者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
(二)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单位工作任务。在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切实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支撑等第二批改革试点单位工作任务基础上,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销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包括:充分调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销的社会需求,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立足本地实际,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建立完善的注销工作机制,明确注销工作程序,形成业务规范,依法推动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纳入知识产权信用监管。
四、申报条件
(一)第二批改革试点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为省级知识产权局,申报条件为:
1. 对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工作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地理标志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2. 地理标志保护基础较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具备一定数量规模,专用标志使用需求较为旺盛。
3. 在人员队伍建设、政策资金保障等方面能够为试点工作提供支撑。
4. 优先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第二批改革试点工作。已通过第一批改革试点验收的地方,延续开展第二批改革试点工作任务。
(二)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申报条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第一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验收情况的通报》(国知办函保字〔2022〕356号),已通过第一批改革试点验收且验收结果评定为优秀的地方,省级知识产权局可申请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工作。
五、申报程序
申报主体按照要求编写并提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申报书”(附件1)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方案”(附件2)。我局将根据工作要求,对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试点名单。请于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前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同时报送电子版)。
特此通知。
附件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申报书
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方案(提纲)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
知识产权保护司 赵孟婕 王琛
010—62083413 62086894
传真:010—62083171
邮箱:pgi@cnipa.gov.cn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通知及附件详情。
(编辑:汪诚,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孙雅曼)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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