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作为世界四大经济体之一,是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国家,市场规模较大,一直是申请人关注的重点国家之一。日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采用实质审查方式进行审查,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日本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除非在日本国内有住所或租住地,否则都必须委托有资格的专利代理人办理。
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有一些独具特色的特有制度,今天小微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在一个外观设计中包含多处具有特征的创作部分时,不仅可作为物品整体获得外观设计权,而且可以依托于物品的一部分申请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但是,离开物品的花纹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在将具有花纹的外观设计作为部分外观设计申请的情况下,也必须作为与物品的部分有关的形状和花纹的结合而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文件时应注意:
1.在该部分外观设计被创作的作为基础的物品中,需要明确地表示要作为部分外观设计接受外观设计登记的部分和除此之外的部分。
2.在物理上分离的物品的部分在附图中表示为两个以上的情况下,相当于包含两个以上的外观设计的物品,不能作为一个外观设计接受注册。但是,仅在承认以下所示的外观设计创作一体性的情况下,可以视为一个外观设计而被承认:
①确认形态上的一体性
即使是物理上分离的部分,也具有对称、成组等关联性而创作的,对于花纹来说,在用实线表示多个被包围的花纹的情况下,作为整体构成一组花纹时,也承认一体性。
②功能上的一体性
即使物理上分离的部分,也能在整体上发挥一个功能。
3.在向日本提出登记申请的部分外观设计与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第一申请国申请的部分外观设计相同的情况下,承认其优先权。
二、关联外观设计申请制度
申请人可以指定自己已申请注册的一项外观设计作为基础外观设计,将与基础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作为关联设计申请注册,同时,申请注册仅与关联外观设计相似的设计时,可将关联外观设计视为基础外观设计进行注册。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注意:
1.关联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应当与基础外观设计的申请人相同。
2.关联外观设计需在基础外观设计申请日起10年内进行申请。
3.因为允许申请与关联设计相似的关联设计,因此,与基础设计相关的其他关联设计也不适用”在先申请“。
4.在一个设计被注册为关联设计的情况下,与基础设计或基础设计相关的关联设计相同或相似的公众已知设计被排除而不能作为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材料。
三、秘密外观设计制度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可指定自外观设计权的确定注册之日起3年以内对其外观设计保密。该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为防止外观设计过早公开后被他人模仿,以确保相关产品在投入市场之前不会因公开而被人模仿。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注意:
1.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同时或者在缴纳第一年注册费的同时,向特许厅长官提出书面申请。
2.在保密期间,申请人或者外观设计权人,可以请求延长或者缩短请求保密的期限。如需变更保密期限,请在保密期限届满前至少一个月提交《保密设计期限变更申请书》。
3.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出示请求保密的外观设计:
①得到外观设计权利人许可;
②对于该外观设计或者与该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类似的外观设计的审查、审判、重审或者诉讼的当事人或者参加人提出请求;
③法院提出请求;
④利害关系人通过向特许厅长官提交记载外观设计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注册号的书面文件及其他由经济产业省令确定的书面文件从而提出请求的。
四、转换专利申请类型制度
日本允许申请人在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这三种专利之间转换专利申请的类型。这种制度方便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改变保护类型,根据需要选择保护手段。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注意:
1.申请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后的3个月内,可以申请将其转换成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转换后的外观设计申请必须与原申请最初说明书以及附图中记载的外观设计一致。
2.当原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可以自申请日起3年内且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未被注册授权时,申请将其转换成外观设计申请,但申请内容也需保持一致。
3.专利类型转换的请求主体必须是原申请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4.当申请人申请专利类型转换后,原申请即视为撤回。
以上就是小微整理的日本外观设计申请特色制度。与我国的外观专利申请制度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日本的这些特色制度灵活多变,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时选择最恰当的方式来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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