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专利公约专利实施细则》修正案及附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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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专利公约专利实施细则》的第一部分“发明”和第二部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修正案及补遗文件自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欧亚专利组织行政理事会于2023年12月5日至7日举行的第四十三届会议(第三十次例会)通过的决定批准了这些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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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专利局官网新闻)

 

1.确定了提交权利要求书的时限

当EAPO收到的欧亚申请文件(包括欧亚分案申请文件)中缺少权利要求书时,提交此类材料的时限为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如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权利要求书,则欧亚申请将被视为撤回。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实施细则》并未规定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可延长该期限。但是,如果未到期限,申请人则有权享受继续审查程序。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于欧亚分案申请,如果错过了提交权利要求书的2个月期限,且该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实施细则》第49条第6款的要求,申请人也可以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2.延长了提出异议的期限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欧亚发明专利授权提出异议,以及对欧亚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提出异议的期限都将延长。现在,提出这两类异议的期限为自欧亚专利授权公布之日起3年。

 

3.工业品外观设计方面新规定

扩大了EAPO在实质审查期间对主张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核查的范围,无论是否存在针对该专利提出的第三方异议。特别是,EAPO将在其掌握的公开信息范围内,和(或)该机构在对欧亚申请实质审查期间进行《专利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核查时获得的信息范围内,验证所主张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符合“新颖性”的可专利性标准。

 

此外,自2024年1月1日起,EAPO还将核查欧亚申请中主张保护的每一件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与《专利实施细则》第78条第6款e、f和g项中提到的解决方案无关。

 

如果工业品外观设计与在先优先权的商标相同或具有混淆性相似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调节程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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