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修订-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5.2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计算机程序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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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程序产品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其解决方案的软件产品。
下面给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分别撰写成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例子,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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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将符合规定的计算机程序产品明确为属于产品权利要求。
6.1.2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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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涉及深度学习、分类、聚类等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的改进,该算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能够解决如何提升硬件运算效率或执行效果的技术问题,包括减少数据存储量、减少数据传输量、提高硬件处理速度等,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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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修改后的审查标准表明能够改变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可以构成专利保护客体。例如:如果为了提升某种硬件的处理速度,对算法作出了调整时,一定要在方案中写明具体的应用场景。不要只在背景技术中写减少数据存储量,减少数据传输量的这些特征,而是要将其写入具体的技术方案中以及怎样解决的问题,怎样实现的效果。
如果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处理的是具体应用领域的大数据,利用分类、聚类、回归分析、神经网络等挖掘数据中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据此解决如何提升具体应用领域大数据分析可靠性或精确性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解读:虽然此处并没有限定数据是技术领域中具有明确技术含义的数据,倘若数据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关系符合自然规律的话,则构成专利保护客体。需要注意的是:算法是用于解决技术问题时,它才可能被当成是技术手段;要在技术方案中去限定算法改进是如何体现的,详细说明它是怎样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
6.1.3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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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权利要求中的算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实现了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提升了硬件的运算效率或执行效果,包括减少数据存储量、减少数据传输量、提高硬件处理速度等,那么可以认为该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所述的算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商业规则和。。。。
解读:商业规则和方法与技术特征同时去解决技术问题时,则可以构成技术手段;是从整体考虑,彼此相互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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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能够带来用户体验的提升,并且该用户体验的提升是由技术特征带来或者产生的,或者是由技术特征以及与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共同带来或者产生的,在创造性审查时应当予以考虑。
解读:用户体验的提升是通过技术特征产生的,不是把用户体验的提升纳入到技术效果来进行考量。特别要注意的是用户体验是一个群体而非个体,一定要在说明书中明确解决问题的手段,并不能只写出用户体验的最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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