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个问题,在oa中修改权利要求时,比如创造性有问题,如果第一次修改没有说服审查员,那么第二次修改的基础能否是没有进行第一次修改的原权利要求?即第二次修改重新选取角度来争辩创造性,为了扩大权利要求范围,撤回第一次修改的内容。
具体依据是什么呢?先谢各路大神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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